2011年10月,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发生了一起离奇的车祸。多辆车碾压了同一位老人,而只有最后一位车主停下车报警。近日,法院判决最后这辆车的车主彭某赔付死者家属近40万元,其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其他车辆逃逸被抓获后,彭某享有追偿权。彭某当庭表示不上诉。(7月16日《华西都市报》)
这起判例迅速引发网友热议:既然老人死亡是由多车碾压造成,为什么逃逸的前车可以逍遥法外,而主动报警的后车却成了承担主责的“冤大头”?司法的板子全打在心中尚怀良知的人身上,会不会败坏道德水源,引导不诚信、无担当的行为,间接鼓励交通肇事逃逸?虽然后车司机彭某享有追偿权,但事故发生已近两年肇事逃逸者仍未归案,连警方都无能为力,彭某的追偿权会不会只是张白条?
幸好彭某购买了交强险,也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可以承担绝大多数赔款,车主赔偿的压力减小,所以才可以表示不上诉,老人家属也能得到应有的赔偿——案子看来皆大欢喜。不过,另一种可能出现的场景在许多人脑中盘旋难去:假如车主没有购买商业险会怎样?那时,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判罚?若没了商业险,又只能由车主自己承担绝大多数经济赔偿,这会不会成为后车的车主不可承受之重?在摄像监控依然存在盲区的情况下,这种判例会不会让更多的人心怀侥幸,宁肯肇事逃逸也不愿下车救人,做最后留下来的那一个?
如果最后一辆车碾过老人的时候,老人真的还有生命体征,末车的车主当然也应该承担责任,但这个责任应该与前面的肇事车分担,而不是让下车报警救人的那一个成为唯一的责任人。司法判例应形成一种良性的示范效应,去惩恶扬善,让肇事逃逸的人心惊胆寒,而不是让留下来面对责任的人独自心慌,随时担心会倾家荡产,甚至面临牢狱之灾。
“多车碾人”案件的判罚未尝没有转圜的余地。比如,先厘清碾压车辆各自的责任,最后留下来的车主只需承担自己的那一部分赔偿,其余则可以由公共机构代付,等案件侦破后再由公共机构去追偿。权责对等,才可能以公平的判例,对社会行为进行良性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