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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老师带女生开房不犯罪让法律很受伤

郭双年

2013年07月11日14:12    来源:东方网    手机看新闻

和女儿的老师刘明做了一年的邻居,林浩一直认为刘明为人不错,没想到就在上个月底,刘明竟然带女儿去开房。林浩气得快崩溃,找刘明私了没有结果,他最终向警方报案。

警方初步认定不构成强奸案件,面对这一结果,林浩很失望,他说,要赶紧换个城市生活,不想让女儿继续活在阴影中。(7月11日东南网)

构不构成犯罪,法律说了算,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在这起老师带14岁女生开房案中,当地警方一句认定不构成强奸案,不只让女孩的父亲很无奈,很失望,也让法律很蒙羞。

因为《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中的“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利用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从以上法律条文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老师带学生开房,就是利用师生之间的从属关系,也是利用职权,所以,就是一种“胁迫手段”。既然如此,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就构成强奸犯罪。另外,女孩和老师QQ聊天记录上显示的“对不起,我真的没有喜欢过你,在你破我处的时候,你知道我有多少个不愿意。”也能反映两人发生关系也非女孩的自愿行为。

警方的依据是监控录像发现,女孩没有受到胁迫要挟,身上也没有被打的痕迹,女孩已经满14周岁,因此,认为是自愿不构成犯罪。

但相较于法律规定,警方的依据显然是无力的。最大可能地保护弱者的权益是法律的真实要义,在这起案件中,即使女孩刚满14周岁,但在24岁的老师面前,仍然是一个弱者。其鉴别能力也非常有限。从这个角度讲,法律更应该保护弱者的利益。

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必须给受害者一个信服的说法。依法办案是警察的职业操守。此案背后有没有见不得人的地方,期待有关部门深入调查,决不能用一句轻飘飘“若自愿不构成犯罪”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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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丹丹(实习)、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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