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些地方冤假错案频频曝光,很多人也在深思:如何让正义不缺席不迟到?
冤假错案不是一个偶然的社会和法律现象。只要人类的功利主义还在作祟,只要冤假错案存在的社会条件还在发生作用,那么冤假错案便很难避免。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发掘一切事实真相。我们只能在经过历史发展起来的、现行有效的规则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最大可能的发掘和推究,力求一个最合乎正义的结果。
冤假错案是刑事司法史上一道难以抹去的阴影:英国的“伯明翰六人案”,当事人入狱16年后才被平反获释;加拿大“亨利案”中的亨利,入狱25年后才被宣判无罪;美国“中央公园慢跑者案”中的5名少年,蒙冤13年后方才洗清冤屈;德国“沃尔茨案”中的哈利·沃尔茨,被羁押11年后方才获释;日本“世纪冤案”中的菅家利和,含冤17年半后才被无罪释放……
人们所珍视的正义虽然迟到,但终究没有缺席。不过迟到毕竟让正义打了折扣,令法律的公平公正遭受了损害。面对冤假错案,绝不能因冤假错案涉及面广、纠错成本高而推诿、掩盖,而应切实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要让正义不 “缺席”甚或不“迟到”,只能依靠制度。
作为公众,他们关注冤假错案,更多的是出于在不完善的司法制度下,对自由可能遭遇权力侵扰的担忧。哪怕错案率只是万分之一,一旦落到当事人身上,则意味着百分之百的灾难。也正因此,才需要严格贯彻和遵循司法公正、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制度或原则,尽力消除恣意擅断的空间,实现对公众权利和自由的有效保障。
如何处置冤假错案,无疑既考验着司法者的智慧与良心,也考验着司法制度的良善与公正。“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凡此种种,均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建设上,也只有如此,才能让正义不缺席不迟到。
(原文刊于7月8日《解放日报》,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