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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期待“问责吉林”产生示范效应

瞿玉杰

2013年07月08日09:49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近日,国务院对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这两起事故都是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3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73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7月7日新华网)。

与一些安全责任事故问责遭到网友广泛质疑相反,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此次对发生在吉林省的这两起事故的问责却受到网友的普遍肯定。究其原因,笔者以为主要是因为此次“问责吉林”有三大亮点:

其一,问责监管部门毫不手软。以“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例,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的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净月消防大队大队长吕彦东、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高伟,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我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之后,应对相关监管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调查,对在监管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进行问责。但实际上,在问责监管部门上,却长期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很多地方、很多时候几乎没有问责监管部门的“习惯”,二是即便问责也往往过于轻描淡写。如此一来,导致安全生产监管陷入“监管不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监管部门问责不力——监管不力”的恶性循环。

其二,多名党政干部被撤职而不是免职。仍然以“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例,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王喜春、德惠市委书记张德祥、德惠市长刘长春,均被撤职。应当看到,撤职与免职,虽然仅有一字之差、虽然都有不再担任原有领导职务的意思,但却有着原则性的区别:撤职属于一种纪律处分、被撤职者很难“东山再起”,而免职却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组织措施、被免职者随时可能“闪电复出”。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出事后之所以热衷于“第一时间”将有关领导干部“保护性免职”,奥妙即在于此。

其三,问责做到“应问尽问”,不搞法不责众。这两起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对涉嫌犯罪的3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73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问责面之宽,实属罕见,与一些地方在安全事故问责中“只问小鱼、不问大鱼”,甚至只问责“替罪羊”的状况形成了鲜明对比。

6月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对企业责任不落实、政府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一律严格追究、严厉问责;抓住重大事故、典型案件,对责任人从严重处,绝不手软;以有效的问责机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此次“问责吉林”,可谓是对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具体落实。笔者期待,此次问责能够对今后同类事故的问责产生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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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齐贺、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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