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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规范裁量权还要精细化条法 

沈峰

2013年07月05日09:32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7月3日,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推进会,就在全市行政机关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行动员部署(7月4日中新网)。

据介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一项有效措施,其核心是强调对违法行为既要合法处罚又要合理处罚。

显然,上海在全市行政机关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利于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应认识到,行政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还容易被腐蚀,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范,是制度上防止腐败、防止滥权的重要措施,是实现合理行政的基本途径,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那么,规范行政裁量权后,是不是就可以保障行政裁量权的公正。显然,这个问题如果没有经过实践检验来证明是很难下定论的。要知道,我国涉及裁量的行政权不仅分布广泛,而且裁量权存在着一定“自由”性。

例如,法律、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的时候,便有很大的裁量权,只要罚款数额在这个幅度范围内,都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但反过来思忖一下,既然执法有这么宽泛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它的腐败空间也极大,无法排除违法者为了降低罚款而行贿执法人员。

所以,对那些“裁量权”过宽过泛的条法规定,必须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特别是那些限制公民权益的规范尽可能地具体化,使之有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控制裁量的“自由”定量,防止其滥用。

另外,规范行政裁量权还必须加强对裁量权行使的全过程、精细化的执法监督,及时有效地保证执法过程的严密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并要建立健全问责制,把执法质量与执法者个人责任联系起来,对滥用职权的人员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在此基础上还应建立起相对独立的、强有力的司法审查制度,依靠司法权来制约行政权。如此,裁量权的“自由”受到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就能够有益于正确行政和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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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齐贺、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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