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当心成“中华污染联合会”
根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这在业界引发激烈的争议,甚至有专家称“这是一种严重的倒退”。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中华环保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企业会员分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主任委员单位5个级别,根据级别不同,每届分别缴纳1万~30万不等的费用。而在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7月1日《每日经济新闻》)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这注定了“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公益性本质特征,“中华环保联合会”应该是污染企业的“天敌”。可事实上,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企业会员中,有些就是被曝光的“污染大户”,比如,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属于副主任委员单位,深圳市广深沙角B电力有限公司等属于常务理事单位。这些企业中不少都有违规排污的“案底”。
“中华环保联合会”这边收着污染企业的会员费,那边又怎么好意思对污染企业“开刀”?这道理谁都明白。唯有和“污染企业”没有任何关联,才会做到公平、公正。不管从哪个方面来说,“中华环保联合会”都不应该吸纳“污染大户”为会员,如果因为“污染大户”交纳了几十万的“会费”,或许就能受到“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特殊保护”,企业应该很乐于接受这种“潜规则”,花钱消灾吗。这“会员费”自然就变相于“保护费”,那比起官司打输要付出巨额的“赔偿金”,以及由于被执法处罚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对企业来说完全是一本万利的好事。
据了解,“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过去几年也做了一些公益诉讼,诉讼对象主要是一些地方的小企业,但没有涉及到一家交过“会员费”的会员企业。这就让人怀疑“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公益性和独立性。其实,拿人家手软,吃人家嘴短。道理已经是相当浅显明白了。既然已经成为会员,大家都坐在一起“称兄道弟”了,自然就是“一家人”了,难免要互相“照顾”,又怎么会真对给自己“送”钱的“污染企业”下手?我们不是也经常在报端上看到,执法单位为污染环境或非法制造不安全食品的企业通风报信嘛!而且,在这种生态环境下,即便真出现“权力寻租”的事情,也是毫不奇怪的。由此,我们也不得不担忧:“中华环保联合会”热衷于收取会员费的短视行为,不断吸纳“污染大户”加入,逐渐地就会慢慢的使自己蜕化成“中华污染联合会”。
作为唯一指定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也就相当于在这个领域具垄断性的地位和特质。那对于污染环境的企业,它完全可以选择性进行诉讼。如此,还能指望“中华环保联合会”真正保护环境吗?诚然,“中华环保联合会”也表示,对外“不会权力寻租,接受贿赂”,将接受法律、社会、其他民间环保组织和媒体的监督。话说得是很漂亮,但如果没有制度化的保障,也只能是“自说自话”。
“中华环保联合会”展现出来的现实和现状,已经难以让公众完全信任了,当前最需要做的是;其一,打破“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垄断性地位,让更多的环保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其二,“中华环保联合会”必须与“污染大户”分清界线,再也不能和“污染大户”称兄道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