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司 |
只有通过具体案例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社会常态、是个人应有的权利,人民群众才能对司法更加信任、更有信心
司法公平正义需要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例来实现,一个冤假错案给一个家庭带来的可能是灾难性的打击,造成的损害无可弥补,更会让当事方对公平正义失望、甚至绝望。一次不公正的执法不仅给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群体带来伤害,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个案的负面效应会无限放大,就可能引来更多人民群众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对司法的不信赖,进而降低司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司法、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因此,检察机关要自觉践行根本宗旨,提高司法公信力,当好维护公平正义的实践者和维护者。只有通过具体案例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社会常态、是个人应有的权利,人民群众才能对司法更加信任、更有信心。
执法为民,法律的正义性就能够得以充分体现;执法为私必然导致执法不公,伤害人民群众感情。当前,由于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和利益驱动,少数检察人员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破坏公平正义,损害了群众利益,根源就是忘记了“本”,在权是谁赋、权为谁用上迷失了方向,在利益诱惑下败下阵来。检察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作为执法办案目标追求。敬畏人民、敬畏法律、敬畏权力,如履薄冰地行使检察权,不能从人民赋予的权力中谋取一丁点私利。坚持依法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位群众的诉求,不分高低贵贱、亲疏远近,一视同仁,公平公正、一丝不苟地办好每一起案件,累积司法公信力。
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是实现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应不折不扣执行宪法和法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依法监督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同时,也应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相互制约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建立案件首办负责制,强化监督问责,确保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坚决防止失职不作为、越权乱作为事情的发生,坚决防止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推行“阳光检务”制度化、常态化,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除法律规定保密的外,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要公之于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求公信。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司近日谈司法公正
本报记者 刘鑫焱整理
《 人民日报 》( 2013年07月02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