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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是多“常” 弹性法律要不得

2013年07月01日04:03    来源:北京晨报    手机看新闻

  7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6月30日《华商报》)

  过去“常回家看看”只是一种道德要求,甚至只是一首歌。而今却已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了。但是一项法律的出台,一定要有一种“准绳”的效果。而这个新修订的法里,就有这样的模糊字眼,不仅弹性十足,甚至让人觉得不知道该怎么执行。如规定的“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怎样才叫“忽视、冷落”?很多农村老人与孩子同村居住,因为关系不和却形同陌路,隔三差五也过来问候一下,但对老人的实际需求却不闻不问,这样的情况如何认定?

  而这个“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就更让人一头雾水了。经常是多“常”,不经常又是多“常”?在外地打工的或公职人员,一年难得回家一次,这算是“经常”还是“不经常”?如果要说“经常”应该是一个月一次,对打工者来说不仅经济上承担不起,打工单位更是不能答应。就是公职人员如果一个月探一次家,估计离辞退也就不远了。但是如果一个月都不回家一次,这还能叫“经常”吗?

  由此看来这个法律虽然出台,如果政府部门和社会仅仅当热闹看,还是起不到任何作用。可如果要能达到这个“经常”,个人不仅要承担一定的成本,国家和社会更要付出巨大代价,这些成本账谁来买单?法律之所以要达到约束社会的目的,就必须有一套的惩处规定。而这项新修订的法律却仅仅都是一些弹性规定,却丝毫不提该怎样的惩处。如此的法律,颁布如何?不颁布又能如何?

  岳粹景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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