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公开实施业已15年,最大的问题不是检察机关公开了什么,而是检察机关没有公开什么。因为这才是需要去监督的部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8日在北京表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拓展检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在如何公开上,曹建明指出,应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执法结果等都要向社会公开。
检务公开乃至司法公开并不是什么新话题。早在1998年10月,最高检就发布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要求各级检察院推行“检务十公开”。这一举措被普遍认为促进了检察环节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检务十公开”的内容主要局限于公开检察机关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立案范围、标准、办案期限、办案纪律等方面,这些内容大多已为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换言之,“检务十公开”的内容本就已经公开,推行“检务公开”的意义更多在于通过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公开,让更多民众了解和知晓。直到现在,这种“公开”的价值仍然存在。
“检务公开”当然应该坚持,但又不能一成不变。在自媒体时代,仅仅公开本就公开的信息,远远不能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知情需求。比如,就检察职能而言,过去民众关注检察机关管辖哪些案件,有哪些既定的办案程序等。但现在民众更关注检察机关是怎么办理这些案件的,每一个司法决定的作出又有哪些事实和理由。随着信息传播的加速,公众对个案处置的知情渴求越来越细、越来越具体、越来越快速。
所以说,检务公开实施业已15年,最大的问题不是检察机关公开了什么,而是检察机关没有公开什么。监督信奉的规则永远是“木桶理论”,100件应公开的信息,你公开了99件,公众印象最深、意见最大的,肯定是没公开的那件。因为这才是需要去监督的部分。
检务公开的深化,重点应该放在补短板上。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察民情、听民声,要深入了解民众关心和社会关切的检察信息究竟有哪些。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又要认真研究这些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以及应当如何公开。
从曹建明检察长有关检务公开的一系列讲话来看,最高检已经有了深化检务公开的方向与路径。“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表态很好地回击了一度在实践中颇为流行的“司法神秘主义”。神秘无助于提升司法权威,反会助长暗箱操作,滋生司法腐败。检务公开没有一劳永逸,只能与时俱进,不断深化。“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应永远都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