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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官员待遇标准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潘洪其

2013年06月28日09:03    来源:羊城晚报    手机看新闻

  6月22日至2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提出,要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住房、配车、秘书配备、公务接待、警卫、福利、休假等工作生活待遇标准,落实不赠送、不接受礼品的规定,切实解决违反规定和超标准享受待遇的各种问题。(6月25日新华社)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待遇上追求奢靡、享受特权的问题愈演愈烈,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要求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待遇标准,切实解决违反规定和超标准享受待遇的问题,是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也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待遇标准、以预算改革推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待遇标准,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制度抓手。

  一直以来,国家对领导干部的待遇标准都有具体规定,如规定什么级别的领导干部配备多大面积的办公用房,什么级别的领导干部能够配备秘书和警卫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现实情况的变化,这些规定一般也作出相应的调整或改变。

  现在的问题是,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的规定常常不能得到严格执行,有的领导干部按规定原本不能享受相关待遇,但在事实上堂而皇之地享受了这些待遇。如中央规定,省部级(含)以上领导干部才能配备专车(副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备相对固定用车),副省部级(含)以上领导干部才能配备专职秘书。然而,在不少地方和部门,大多数市县领导甚至乡镇领导,都配备了事实上的专车和专职秘书。至于领导干部“超标准享受待遇”的问题,在现实中更为普遍和严重,如办公用房面积超标、住房超标、公务用车排量价格超标等,在一些地方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也成为一种屡禁不止的顽症。

  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待遇标准,需要对有关待遇的项目和标准进行统一“审查”、综合权衡,以确定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能够享受哪些待遇,以及享受何种“级别”的待遇。从现实情况看,有些待遇(如配备专车、专职秘书)应继续严格限定享受者的范围,有些待遇(如住房、公务接待)可以随社会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但对提高幅度应有严格限制。更关键的是,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待遇标准,不能在“自己给自己定标准”的封闭渠道中进行,而应当是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人大依法进行审查监督,公众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是一个权力部门相互制衡、权利有效制约权力的开放过程。

  领导干部待遇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说,人大对制定待遇标准的审查和监督,就是审查、监督财政预算工作的一部分,公众对制定待遇标准的参与和监督,也是参与、监督财政预算工作的一部分。财政预算一经人大审查通过,就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待遇标准,就不仅仅是执行国家规定,而是要上升到执行国家法律的高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的领导干部待遇标准出台后,必须在严格执行、严厉追究上下工夫,要以更加积极开放的心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与相关职能部门、人大机关、司法机关形成合力,让违反规定和超标准享受待遇者受到问责惩处。

  只有这样,领导干部待遇标准才能避免陷入“经常性被违反、习惯性被超标”的尴尬,才能真正成为约束权力、惩治腐败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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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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