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在提升了审级之后已于6月20日一审落判。涉案的两名被告人——万宁市第二小学原校长陈在鹏、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均被认定强奸罪名成立。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和11年6个月。对此一审判决,冯小松表示不服要上诉,而6名受害女生家长中有4人认为判决偏轻。
在公共舆论平台上,对此判决的争议同样存在。有的认为法院明显在迎合民意,判重了;有的则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禽兽不如,判死也不为过,10余年徒刑实是太便宜他们了。
仅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其实很难判断法院的判罚正当与否。这并不是一道简单的司法考试题,而是一宗鲜活的个案。赖以作为判罚的基础——事实与理由均在法庭上呈现。非亲历者实难以从简单的新闻事实中去推断被告人的罪与罚。仅从诉讼程序上看,法院并无不当。
若跳出个案看强奸(幼女)罪,仍无法绕过与嫖宿幼女罪的比较。这也是类似个案常常引发舆论分裂的焦点之一。也是在前天,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在与网友公开交流中透露,称全国妇联已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渠道提出了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对策建议。
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这些年一浪高过一浪。但该罪名的支持者,似乎也并未减少。这个以一些刑法学家和精英媒体组成的“力挺派”坚持认为:嫖宿幼女罪本为保护幼女而生,其起刑点比强奸罪还高,没必要废除。鉴于此争议多年来辩而不明,有媒体甚至将这一争议标注为:民意向下(废除)、专家向上(力挺)。
当然,力主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专家也有很多,只是在网上被“少数派专家”和多数民意给遮蔽了。嫖宿幼女罪果真比强奸罪的判罚还要重吗?以万宁的个案为观察范本,若定嫖幼,能判几年?奸淫幼女属强奸罪中的从重情节,怎能光凭起刑点就认为强奸(幼女)罪比嫖宿幼女罪要轻。
如果不是睁眼说瞎话的话,那些少数派专家更应看到,1997年顶着巨大争议正式写入刑法的嫖宿幼女罪,被列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里。无论是从文本、语义还是从刑法体系来理解,我们都能看到立法者所传递的关键信息:之所以要刑责“嫖宿幼女”,不是(或主要不是)因为这一行为侵害了幼女的人身权利,而是因为这一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
基于社会管理,而不是基于保障人权所设立的“嫖宿幼女罪”,让那些偏好幼女的“怪叔叔”们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上的心理安全感。他们会把这种行为想当然地作为“嫖娼”——在中国的社会语境中,嫖娼只是违法而非犯罪。和强奸不同,对嫖娼的打击普遍存在“选择性处罚”。基于“你情我愿”式的性交易,也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等现实的困难。“嫖宿幼女罪”事实上未能预防此类犯罪的多发,跟“嫖宿幼女罪”的定性、归属与惩罚当有着紧密的联系。
所以建言废除“嫖宿幼女罪”,并不是要简单一废了之,而是让“嫖宿幼女”首先回归到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类罪中来。应抛弃将受害幼女等同于卖淫女的歧视性思维。哪怕中国确实存在“雏妓”,她们的人身权利也同样应得到尊重,她们也应与其他幼女一样同等得到法律的保护。
但到目前为止,对奸淫幼女的判罚,在很多时候仍要依据当值法官对“两罪之争”的个人见解来决定。这种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挑动着社会舆论的神经,又反过来给司法独立带来压力。因此说,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废或留,立法机关真该列入讨论日程了。至少让争议在公开的立法博弈中对阵一番,看看谁有理先。 (作者是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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