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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是社会良心的标尺 “嫖宿幼女罪”应尽快废除

周明华

2013年06月21日17:20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20日上午,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及儿童问题专家做客人民网,以“健全机制,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题与网友在线交流。蒋月娥称,法律保护不完善是性侵案多发主因。她表示,全国妇联已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渠道提出了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修改《刑法》以及综合治理拐卖犯罪买方市场的对策建议。(6月21日《人民日报》)

全国妇联发出这种声音已经不是第一次。自1997年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强奸罪里单独拎出这个“嫖宿幼女罪”之日起,由于这渐次成为一些不法之徒“奸淫幼女”的一顶“保护伞”,使其并未起到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考虑,同时也消弱了打击卖淫嫖娼行为的法治作用,其法律效果可谓事与愿违。于是,不断有专家和学者纷纷站出来,要求重新审视这道法律命题。近年来,由于打出这把“保护伞”的人渐多,便有人公开呼吁:应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

我们只需稍加留心,便能发现近年来一些人频频打出这把“保护伞”,单是见诸媒体的便不少。2009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2011年陕西略阳县多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2011年5月河南永城、浙江永康官员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今年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直5月27日,仅仅在20天时间内,至少又有8起校园内猥亵性侵幼女案被曝光,施暴者大多是与孩子最近的教师……

当初《刑法》之所以设立嫖宿幼女罪,并非未虑及该罪与强奸罪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是因为一些刑法学家认为,中国刑法强调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能因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认定为强奸罪,但也不能因为与幼女发生关系时,对方同意而免除刑责,于此便从强奸罪中“挖出”这一分支,以期起到一种“平衡”作用。我们这里暂且不去追究其“原罪”,但发现这样的“平衡”出现漏洞时,理当尽快补上,但让人费解的是,却一直鲜见一种快速负责任的态度彰显,一直没见动作轻快的法律“补白”行动。

一个国家, 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其良性程度与良心好坏的最直接标尺,便是他们的政策体系与法律机制在保护弱者中的作为状况,特别是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上,这样的“保护刻度”尤为明亮而真实。

近年来频频曝光的性侵儿童案,除了像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新功那样的性质恶劣者受到极刑惩处外,以及被举国关注的海南“开房校长”获刑13年半之外,大多最后以“嫖宿幼女罪”来收场。更有甚者,东北一个大款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法院最后居然判决其不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而不承担刑责。不用说,此类明显坦护恶人的作法,受到广泛诟病。但痛斥声声起,却无“痛究”之举。

笔者注意到,日前,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称,最高法今后将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从重从快地重判这些恶魔,有利于触发全社会对弱者的关注神经。这固然让人看到严惩每一条恶狼的法治信心,但我们更期待法制的补白的全面提速,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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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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