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秋,王某、白某在宠物市场买了一只倭蜂猴当宠物。没想到春节时,这只倭蜂猴生下了2只小猴。王某觉得,如果把猴子驯养、繁殖再卖,一定有“钱途”。于是,王某两人又买了几只,经过几个月繁殖后,打算以3000元一只的价格出售。警方发现后,立即传唤王某、白某到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为,王某、白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驯养、出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倭蜂猴,已经涉嫌违法。
为保护濒危野生动物,我国相继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包含范围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可以看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仅从物种上作了规定,并不以其驯养方式、栖息地为准。而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人工“驯养繁殖”的规定物种也受其保护,不可随意买卖。
不过,国家并非绝对禁止野生动物的驯养和买卖,只是必须首先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取得了许可证,也只是有了合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前提,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仍需经林业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销售、利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 人民日报 》( 2013年06月19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