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的一些地段,常常可以这样一群妇女:她们有的是挺着大肚子的孕妇,有的是抱着小孩的哺乳期妇女,遇到行人路过便一拥而上,兜售假学生证、毕业证、驾驶证、身份证……
按理来说,这种既存在违法被抓风险、又十分辛劳的事情,应该由身强力壮的人来做,但为什么孕妇和处于哺乳期的妇女成了主力呢?为此,笔者进行了实地走访。
“就算被抓了,我们也不怕。都抱着孩子,警察也不好管”
5月29日下午,笔者来到中国人民大学东门附近的天桥。这里原本聚集着大量兜售假证的孕妇和抱孩子的妇女,可让人没想到的是,这一天,笔者在这里却没有看到她们的身影。
笔者向一位坐在天桥上休息的环卫工人打听卖证妇女的去向。环卫工人的回答让笔者恍然大悟:“最近警察抓得严,今天又有人来抓了,刚才还有几个抱孩子的妇女在天桥上,警察一来,全都跑了。”
正当记者准备离开时,环卫工人突然说了一句:“小伙子是不是要买证?你等会,我帮你联系她们。”说罢这位环卫工人掏出手机,拨通了一个号码,“去路对面的地铁站门口吧,卖证的都在那边。”环卫工人指了指。
环卫工人的“热心帮助”实在是让人高兴不起来,不知道是他收了卖证者的好处,还是对这个现象司空见惯了。但最起码的判断是,他们的联系应该是经常的、顺畅的。
到了地铁站门口,记者看到了一位抱着孩子的妇女,没等开口,她便迎了上来,“要买证吗?”口吻很是职业,问话也很直接。当被询问到都有哪些证件出售时,卖证妇女的口气大得让人咋舌:“什么证都有,我们这里大多数证件的样本都有,全都可以做。即便是很少见的证,只要你提供样版,我们照样可以给你做出来。”
卖证妇女出售的证件种类极多,其中仅仅是学生证,就有北大、清华、人大、北外等诸多名校的,“但是,并非所有学校都有,有些学校的学生证销量不好,我们就不做。这都是专业排版的,排一个版好几万块钱呢,要是卖不出去我们就亏了。”卖证妇女如是说。
在记者和卖证妇女攀谈的过程中,她怀里抱着的孩子一直睡得很熟,记者询问为什么出来卖证还要带着孩子,卖证妇女回答道:“没人帮着看孩子,我们都是从外地来的,只能自己带孩子!”
卖证妇女还谈到,现在卖证的人已经比从前少了很多。最近警察来得频繁,她们时不时地“打游击”。“就算被抓了,我们也不怕。都抱着孩子,警察也不好管。”
在卖假证的行业里,孩子是违法者的一大“护身法宝”,有的妇女拖儿带女出来卖假证,有的家里没有合适年龄孩子的,还向别人借个孩子。据报道,一些不法分子甚至通过胁迫、哄骗、拐卖等手段,让妇女带着孩子卖假证,而自己身处暗地,非法牟取利益。
孕妇、哺乳期妇女虽不能执行行政拘留,但违法仍需担责
对于贩卖假证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裴广川指出,出售假身份证应该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对待,适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出售假学生证、假毕业证、假外语四六级证、假驾驶证的行为则要区别对待。对出售假学生证、假毕业证、假外语四六级证的,应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共犯对待,适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出售假驾驶证的则应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共犯对待,适用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非法所得数额巨大,定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量刑过低的,也可以考虑定诈骗罪。
“对于卖假证的妇女来说,携带大量假证到现场的并不多见,如果认定犯罪,在搜集证据方面相当困难,而当场被查获的证据至多也才够得上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此,卖假证的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即便被抓,很快就可以放出来,从而长期逃避处罚。”裴广川对为何有这么多的孕妇、哺乳期妇女卖假证做出了解释。
清华大学教授余凌云则认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卖假证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过老年人、残疾人利用法律上的区别对待来逃脱处罚的事件。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怀孕或者处在哺乳期就是违法者的“护身符”。
裴广川说,不执行行政拘留,仍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在刑事处罚方面,我国刑法除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之外,没有对其规定与普通犯罪主体区别对待的条款。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不收监。但是结束哺乳期后,仍将收监。在不收监时逃脱的,将按逃脱罪处理。这说明,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违法行为同样要受到处罚,并没有被区别对待。
上游打击假证制造者,下游摧毁假证市场
对于如何遏制孕妇、哺乳期妇女贩卖假证的违法行为,裴广川认为,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让这些妇女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使她们能够自食其力,通过合法手段谋取收入。“对出售假证的孕妇、哺乳期的妇女进行职业培训,让她们有所可为,这是治本之策,也是当地政府应尽的职责。”
而对于如何打击卖假证的违法行为,裴广川认为一定要“擒贼先擒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孕妇、哺乳期妇女卖假证的行为有地域化、团伙化的发展态势,对卖证的妇女进行处罚,并不会使这类违法行为伤筋动骨,只有打击组织者,才可以使这种违法行为的泛滥得到有效遏制。“最重要的是,要严厉打击上游犯罪,让出售假证的行为人无证可卖,从源头上对其进行治理。”裴广川说。
余凌云认为,对于遏制孕妇、哺乳期妇女卖假证的行为,在法律上进行严惩只是一个方面,加强证件的防伪功能、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更能取得效果。
“一方面,相关机构要提升证件的防伪水平,不让假证鱼目混珠,只有这样,假证才会失去它的功能,也才能压缩假证存在的空间。”余凌云指出,现在假证泛滥的原因除了证件容易伪造之外,很多机构对于证件真伪审查不严,也给了假证以可乘之机。“只要假证的制作成本提升,制作、贩卖假证的利润就会下降,制贩假证的行为便很难存在下去。”
“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不仅让人们明白购买假证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更要形成假证根本用不了、起不到作用的意识。这样,人们从主观上才不会去购买假证,让假证失去市场。”余凌云还特别强调说,“现在很多证件都可以在网上查询,检验真假,假证在网上是查询不到的。那些声称可以套一个真证件,在网上可以查询到的多数都是骗人的。”
《 人民日报 》( 2013年06月05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