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以上征收标准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潇湘晨报》6月2日)
生育从来不只是一种生理本能,而更是一种养育责任。倘若在不能对生育的孩子尽到基本的教养之责,甚至根本连养育子女的能力都不具备,如此情形下的生育,当然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事实上,对于孩子的成长而言,家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即便无经济之忧,单身家庭的孩子,仍然不免因为家庭不完整,而导致成长的缺陷;而对于未婚妈妈而言,养育孩子的问题则更为严峻,不仅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将不得不面临家庭重要角色的缺失,甚至连养育孩子的基本经济需求都未必有能力保障,未婚妈妈的生育行为,的确很多时候缺乏对于养育责任的关照。而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条件与环境负责出发,这一现象当然应尽力避免。
可以设想,假如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让“未婚妈妈”们对自身的选择和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的确要比仅仅是无关痛痒的指责未婚生育行为的不负责任,要来得更有约束力。当“未婚妈妈”们将不得不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付出“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经济代价,有了经济上的罚则与约束力,或将胜过千万句的苦口婆心与好言相劝。
养育孩子的经济压力不说,又额外多出社会抚养罚单,“未婚妈妈”们自然要掂量掂量非婚生育行为的严重后果,不负责任的生育行为因此而受到有效遏制,要说也完全可以期待。不过,“约束穷人”的制度设计,固然相当英明神武,甚至算得上有的放矢。只是,罚款这事儿,恐怕并不能想罚就罚,从权利公平的视角出发,仅仅是“约束穷人”,又何尝不是一种权利歧视与不公呢?
具体到对“未婚妈妈”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首先需要明确的恰恰是社会抚养费这个概念。收费当然不是不可以,但收了费拿去做什么,社会抚养费究竟承担哪些责任,又抚养了谁,显然不应“做了好事,却不留名”。加倍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未婚妈妈,莫非她们的孩子,可以交由社会来妥善抚养不成?假如只管收费,抚养责任却毫无担当,所谓社会抚养费,不仅名不副实,如此收费行为,甚至要比“未婚妈妈”的生育行为更加不负责任。
此外,“未婚妈妈”的生育行为固然可能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但她们至少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而“未婚妈妈”现象的出现,与其说可以全部归之于个人因素,毋宁说有着更多的社会成因。之所以成了“未婚妈妈”,她们的成长过程恐怕同样缺乏来自家庭与社会的关爱,教育的缺失,社会的失职,有怎能理直气壮的一笔勾销,甚至毫不脸红的让“未婚妈妈”来独自承担所有的责任呢?不去分担“未婚妈妈”本就艰难的养育重担,反而还加倍收缴社会抚养费,称之为幸灾乐祸、落井下石,倒是实不为过。
基于上述视点,“未婚妈妈”现象的确值得关注,未婚生育孩子成长环境中所缺失的,更是亟待社会来填补。然而,政府不从“未婚妈妈”现象的形成去反思责任,不去承担相应的社会抚养管理责任,反倒是多了个罚款与收费的理由。那比起“未婚妈妈”的不负责任,这种趁火打劫的“社会抚养费”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