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证实,邵阳市一名曾被举报“拍裸照逼迫招供卖淫”的派出所副所长,因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被免除职务。(6月3日《长沙晚报》)
所谓“违反程序规定”是一个含糊其辞的说法,事实是:在没有开具任何收据的情况下,副所长戴兴书对潘某等人罚款数千元,在得知潘某不断向上级举报后,戴兴书向潘某退还了部分现金。这不是程序问题,而是私罚私吞,副所长借抓嫖之名敲诈勒索钱财。官方所谓“违反程序”,意思说,没开收据,先罚款,程序颠倒了?然而副所长还有退钱动作,证明罚款并未上缴,私揣自己腰包了,至少是贪污行为。
而官方既然查清“拍裸照逼迫招供卖淫”以及潘某被派出所请来的“线人”强奸等情况失实,为何不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责任?还要让双方在背后“和解”了?
不管是涉嫌勒索、贪污,还是违反程序,“免职”都不是依法依规,而是保护性处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三)款规定:“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制度规定非常明确,没有半点活口。然而,很多地方公安机关与纪检部门在处理警察“收黑钱”案件时,都假装不知有此规定:2011年央视曝光山西两县交警在公路上滥罚款、“收黑钱”,公安部当即要求山西省公安厅彻查,对罚款不开票据“收黑钱”的,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开除或辞退;2012年11月,河南省获嘉县交警“收黑钱”被曝光;公安部要求,要严肃追“收黑钱”民警的直接责任,不得以辞退协管员等非警务人员逃避、代替究责;凡是民警收“黑钱”的,一经查实,一律开除,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2012年12月,央视曝光河北承德等地一些非法人员勾结个别民警消除交通违法记分后,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强调,交通民警必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对违规消分的责任民警及所在单位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一律开除……然而这些案件没有一起是按《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处理的,公安部的“督办”——“收黑钱”一律开除的要求,没有一地严格执行了。“条令”中“罚没不出票据开除”的规定沦为一纸空文。这应该是“收黑钱”现象前腐后继的原因之一吧?
有法不依,制度形同虚设,比警察“收黑钱”、“违反程序”问题要恶劣十倍;如果所有的地方都不执行“条令”规定,甚至公安部对具体个案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强调的情况下,地方仍置若罔闻,受损的就不仅仅是制度公信。“立法无效,莫如无法”,既然可以不执行,不执行也不受追究,莫不如删去这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