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同的统计数字,中国每年的失踪儿童不完全统计有20万人左右,找回来的大概只占到0.1%。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的主任张志伟称:“好多人也知道收买被拐儿童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司法事务中绝大部分收买人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被追究也是比较轻微的行政处罚,惩罚性荡然无存,犯罪成本很低。”(6月2日央广中国之声)
我国《刑法》只在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很少被落实,主要还是因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为尽快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司法机关为取得买主的配合,很少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加上打拐多是异地执法,执行解救任务的外地警方经常采取突袭解救的方式,很难再去抓捕收买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就更难。
《刑法》的规定无形中使收买被拐儿童成了不会被法律追究的“合法行为”。买辆赃车(哪怕是自行车)都会被罚款、拘留甚至判刑,可买个大活人的处罚却轻得多,这自然难以从根本上打掉拐卖儿童的地下黑市。很多收买人在警方解救被拐儿童后,往往又会再去买一名,别说不会被当成累犯从重处罚,理论上再买多少次也不用担心坐牢。显然,可以不追究买主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成了“打拐”行动的一大阻碍,等于变相纵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理应修改或废除。
被拐的妇女儿童来到新家,当地村干部不可能不知情。事实上,很多地方的人口买卖几乎是公开的,但乡村干部、基层民警对此装聋作哑,无异于充当人贩子和买主的同谋。没有村干部、基层派出所的帮忙,被拐人口的身份怎么可能被“漂白”?如果乡村干部、基层民警能积极举报和查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那些被拐妇女儿童又怎能找到买家?
要彻底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就必须重整存在收买妇女儿童地区的基层政权,依法严惩已成为人贩子和买主保护伞的乡村干部、基层民警,不能任由其坐视当地村民收买妇女儿童。打拐的同时还必须把好户口关,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除新生儿外的新报户口人员的审核,防止被拐儿童被“漂白”身份。对协助买主给被拐儿童上户口的乡村干部及民警也应当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