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慈 绘
北京市有关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2013年北京市市级部门厉行勤俭节约加强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本着“厉行节约、强化管理、制度约束”的原则,市级部门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年度执行中无特殊原因不予追加预算。(5月26日《北京日报》)
自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实施以来,各地在落地执行上措施频出。通览相关规定,也不难看出当地节约增效的初衷和美丽愿景。例如根据《意见》,市级部门将压缩2013年年初批复各部门预算中的公务接待费20%,年度预算实际执行规模在上年基础上同比压缩。在公费出国事项上不但力度大而且有创新,压缩2013年年初批复部门预算中的因公出国(境)经费10%,省出来的钱安排用于审定的教学、科研、文体交流等重点领域的新增出国事项。拆掉“三公”补科研,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但是,关于此规定,笔者的担忧在于所谓的“特殊原因”,担心看似管理上的人性化会在实际操作中异化为“后门”。一个部门特殊,个个部门特殊;一笔经费特殊,笔笔经费特殊。这样一来,规章制度的权威性,便有可能被消解,打算好的“紧日子”,便有可能又过回了“阔日子”。
规制不动真格,执行必然走样,诸如此类的案例处处可见,教训也不得不吸取。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四菜一汤”在有的地方已经成为“笑谈”,一是数量不变而菜品出现“豪华升级版”,海参、鱼翅、鲍鱼,极尽奢华;二是玩“大盘套小盘”的游戏,小盘子装的都是不同的菜;三是上菜时玩花招,先上一份“四菜一汤”,等客人吃过之后撤掉再换一轮,反正最终保证餐桌上永远都是四个菜、一个汤。之所以严重走样,除了一些地方干部大吃大喝的主观因素外,主要在于这一制度刚性不强、落实不力。
对久治不愈的“吃喝病”,就应该和管住讨要的“权力手”一样,明令禁止,令行则止。不是不允许“特殊原因”的存在,但是要明文规定什么样的原因算“特殊”,如果遇到特殊,该启动什么样的流程修改预算,预算追加的额度是多少,监督和审计又该怎样追上“特殊原因”的衍生步伐?都需要通盘考量,细化规定。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特殊原因”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四菜一汤”。
(李千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