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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反腐败立法的 “缓”与“急”

尹大力

2013年05月23日08:55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手机看新闻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透露,完善反腐败立法是今后5年的立法重点。近段时间,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积极着手就反腐败立法展开调研,以促推尽快启动反腐败法立法进程。

1999年全国人大代表张仲礼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制定国家“反腐败法”的议案》,那是全国人大收到的第一份建议制定反腐败法的议案,迄今已过去14年。现在,立法机关、职能部门和公众推进反腐败法立法的心情都比较急迫,这是不难理解的。14年前中国若要制定一部反腐败法,条件的确不大成熟,因为反腐败法应该是一部普通法,其下面应该有一系列相关的专门法(涉及修改刑法、刑诉法、预算法、土地管理法,制定行政收费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相关法律等)。尽管普通法并非一定要在专门法完备之后才能制定,但如果专门法的内容大多没有着落,制定普通法自然也无从谈起。

反腐败法作为一部普通法,其实承担着搭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任,反腐败法正式出台之日,当是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形成之时。14年来,反腐败法未能正式启动立法进程,一方面表明,有关部门的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主观上导致一拖再拖;另一方面也表明,反腐立法的确面临着许多困难和压力,客观上难以大刀阔斧迅速推进,真正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需要时间,制定一部完备的反腐败法也需要时间。目前,反腐立法工作固然不能再像以往那样久拖不前,但也不能急于求成搞“立法冒进”,不能要求一夜之间完成反腐立法的所有工作。

腐败行为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共性,不同国家的反腐立法,也有一些共性的经验可供借鉴,有一些普遍性的规律需要尊重和遵循。据统计,世界上有30多个国家专门制定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法律,相关法律、法案有100余部。其中,美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甚为完备,包括确立文官行为准则和政治家从政道德准则,规定公职人员必须申报财产,防范涉外贿赂等。中国反腐立法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但应当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有益经验,大胆“拿来”为我所用。全球化时代,先进的法制建设经验不只是某个或某几个国家的“专利”,而是各国可得而免费共享的资源,如果哪个国家在反腐败立法上闭目塞听、抱残守缺,只会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中国社会处于前所未有的转型期,国家治理结构、社会治理结构、法治环境等都尚在构建、形成之中,转型阶段的特点和局面,客观上要求反腐立法给市场发展和社会政治改革预留一定的空间。比如,对于执政党反腐制度和国家反腐制度之间的关系,公众监督、网络反腐和职能部门反腐工作之间的关系,等等,反腐败法既要有明确的厘清,也要体现一定的弹性,一些短期内悬而难决的问题,不妨暂“缓”一些时间,留给聪明的后人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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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宏、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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