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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冤假错案国家赔偿应为责任追究的开始

赵志疆

2013年05月22日10:24    来源:长江日报    手机看新闻

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据《南方周末》几天前报道,聂海芬现在的职务仍是大队长,依然在一线工作。(5月21日《华西都市报》)

支付国家赔偿之后,是否就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当人们因国家赔偿标准莫衷一是的时候,“女神探”聂海芬岿然不动的消息看起来是那么刺眼。实际上,自从冤案曝光的那一刻起,聂海芬就宛如人间蒸发般没有半点消息,她在这起案件中究竟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又该因此而承担怎样的责任?时至今日,公众依然无从得知。一起社会影响巨大的冤案,如果最终只是留下获得多少国家赔偿的谈资,是否显得过于简单?

毫无疑问,《国家赔偿法》是救济法而不是责任法。因此,其关注的重点只能是如何确保赔偿款到位,而不是如何追究失职官员的责任。慷国家之慨,并不意味着为个人权力使用不当而埋单。

与张高平叔侄一样,多数冤假错案的沉冤昭雪都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如果执法者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约束,如果不公正的判决不用承担相应责任,公民的权益如何保障?法律的公正又将如何体现?

国家赔偿上限令很多人感到难以接受,实际上,国家赔偿使用的是全体纳税人的钱,并非简单的额度越高越好。对于那些由于个人违法行为导致的冤假错案,完全可以在国家赔偿之后实施个人追偿。如果国家赔偿囿于部门财力难以实现的话,不妨将赔偿机关确定为一级地方政府,这不仅可以简化办理程序、保障费用支付,而且也是国家赔偿题中之意———国家赔偿涉及国家责任,由政府承担实至名归,这实际上也正是很多国家较为普遍的做法。由政府统一赔偿,然后再结合过错大小,对违法使用职权者进行责任追究以及个人追偿,这样的做法显然比当事机关的自纠自查、自理自赔更加容易实现,也更能引以为戒。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往往需要经历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复核、申诉等一系列复杂程序,而这些程序设置的本身,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即使如此,冤假错案的发生仍在所难免,除了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之外,案件具体经办人的责任追究显得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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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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