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的核心是“公开”,关键在“真实”,难点在“监督”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公众对司法公开的呼声也日渐强烈。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项“阳光工程”还没有达到公众的期待,很多时候,司法公开流于形式,甚至变成了一道“选择题”。
有的地方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及公务人员贪腐的热点、重大案件,在公开时像开抽屉那样——开一半,留一半,让“公开”成为“作秀”;有的地方虽然成立了司法公开领导小组,但大多形同虚设,司法公开只是按“领导旨意”或“内部加工”后象征性地公示一下,并不能满足公众的真实期待,即使公开了一些内容,也大多是单位的日常琐事,不痛不痒;有的地方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只是在上级司法机关要求落实司法公开时,就重点抓一阵,“风头”过后,便又销声匿迹了,往往给公众造成公开是个“面子工程”的感觉。
凡此种种,都是典型的“选择性公开”。之所以如此,原因有四点:一是观念陈旧,少数抱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观念的司法人员,深知推行“公开”会自缚手脚,使自己无法浑水摸鱼;二是形式单一,以为建立起了公开栏,就是司法公开;三是制度缺陷,哪些信息该公开,何时公开,谁来公开,以何种形式公开,缺乏系统规范的制度规范;四是监督不力,大多流于形式,仍存在“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着,下级监督无效”的现象。
选择性公开,不是真公开。少数司法机关挖空心思钻研“公开的艺术”,进行“艺术的公开”,其实质是在规避监督,为本单位利益扩张预留空间。因此,司法公开绝不应该是一道“选择题”。
对此,各地司法机关务必实现从“司法权利主导”到“群众利益至上”司法理念的转变,让司法走近公众,让公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才能使司法公正让人看得见,司法高效令人感受到,司法权威被认同。
同时,司法公开的核心是“公开”,关键在“真实”,难点在“监督”,让所有司法过程经得起检验,达到公开、公正、公信的良性循环,离不开系统规范的制度保障。唯有通过强有力的制度建设,规范司法公开,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司法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才能让司法公开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