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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代表评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应制定细则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齐奇

2013年05月08日08:2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浙江省一些法院也在积极尝试推行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建立了缓刑青少年犯前科封存制度,规定前科封存的档案由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保管,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评审委员会同意,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奉化市人民法院则通过完善送达环节、诉讼档案单独存放以及规范查询条件等3项举措来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但随着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试行,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尽管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但其规定较为原则,各地的探索与实践也不统一,对封存的程序、后果、范围等问题均没有作出统一明确规定,使该项制度的推行面临很大障碍,主要有两方面问题亟须解决:

  一是封存制度自身的完善问题。涉及封存程序、封存范围、封存的溯及力以及封存效果问题。犯罪记录该如何封存?是由当事人申请封存,还是人民法院裁决封存,或者是执法部门自行决定封存?是所有涉及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档案都要封存,还是只封存涉罪司法文书?对该项法律制度实施前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是否需要封存?这些问题都有待制定细则来明确。

  二是封存机制与关系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同时对户籍、学籍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等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够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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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齐贺、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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