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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灾区房屋还贷,平衡法律与人情

乔新生

2013年05月03日10:39    来源:法制日报声音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四川芦山地震后,一些问题引发了诸多的争议:地震震塌了房子,银行房贷仍要还,让很多人觉得法律很无情;志愿者在这次灾难中表现不佳,被指责为“添乱”,伤害了志愿者的感情,志愿者真的无用吗?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看看一些学者怎么说

发生在四川芦山的地震灾害,给当地居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不少地方房屋倒塌,受灾群众不得不居住在临时帐篷里。政府在第一时间安置受灾群众,并对倒塌房屋进行评估。凡是不符合居住条件的,立即拆除;凡是需要加固维修的,由政府安排修缮;凡是房屋倒塌的,由政府提供临时住所。这些措施对于解决地震灾后居民的居住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四川芦山地震灾区房屋倒塌的情况非常复杂。有些属于当地居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房,有些属于当地小城镇居民贷款购房;有些房屋倒塌是属于建筑质量问题,而有些房屋倒塌则完全属于“不可抗力”。在处理地震房屋损害问题的时候,必须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属于宅基地居民自主建房,那么,当地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帮助地震灾区的居民恢复重建。事实上,四川雅安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补贴当地居民修建住房。

但是,如果属于贷款购房,房屋倒塌后,贷款尚未结清的,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假如居民贷款购房,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那么地震灾害造成房屋倒塌,应当由开发商承担所有的损失。假如房屋已经办理了交付手续,那么地震灾害造成的房屋损坏,应当由购买人承担所有的风险。如果购买人通过私人借款购买住房,不管房屋是否居住,购买人都必须偿还私人借款。如果购买人是通过商业银行借款购买住房,并且把房屋作为抵押办理贷款手续,那么,房屋倒塌之后购买人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向商业银行偿还借款。

地震灾害发生之后,一些居民不仅失去住房,而且失去了其他所有的财产。如果商业银行要求购买人必须偿还贷款,于情于理都不合适。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针对房屋倒塌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曾经出台政策,要求商业银行在充分调查评估的基础上,以呆账处理。换句话说,对于那些明显缺乏偿还能力的购买人,商业银行不再索要借款,因为这样做会让他们雪上加霜。

部分专业人士认为,如果过分强调商业银行的风险,要求商业银行对地震灾害造成的房屋倒塌损失承担责任,那么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商业贷款秩序,在操作中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坦率地说,这种顾虑是必要的。但是,大灾大难面前,应当实事求是地处理房屋倒塌所造成的损失问题。“法无外乎人情”,不能在受灾群众无处安身的情况下,向他们索要购房款,那样做商业银行就会显得无情无义。适当核销购房贷款呆账坏账,不仅可以间接为抗震救灾作出贡献,而且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誉,为他们今后拓展业务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人们注意到,地震灾害发生后,一些新建的住房轰然倒塌。这说明我国住房建筑质量堪忧。虽然我国建筑法对于建筑的标准以及施工的条件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房屋建筑施工特别是在中小城镇的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大量偷工减料的现象。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建筑市场依然混乱,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房地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笔者建议,今后应当在我国房屋建筑施工领域推广连带责任制,房屋建筑承包商必须对房屋的质量负责,如果地震没有达到设计强度,造成房屋倒塌,那么建筑承包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不断地强化建筑承包商以及房地产开发商的责任,督促各级政府部门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才能确保房屋质量不会下降。

总而言之,在处理地震灾害之后房屋倒塌损害赔偿问题的时候,不能滥用“公平原则”,也不能过分强调地震受灾群众的偿还责任,而应当在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基础上,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妥善处理地震灾害所带来的房屋倒塌损害赔偿问题。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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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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