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孩小晓(化名)在浙江镇海精诚帕尔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工作五六年了,一路打拼到中层。春节过后,公司例行召开了管理层会议。会上,老板出台了一个新规定:所有管理层必须剃光头,剃了每人奖励1万元,不剃的罚1万元,不剃也不认罚的直接辞退。“我是女的,剃光头以后怎么出门?”包括小晓在内的6名女员工,拒绝剃光头也拒不认罚,不久,她们果然收到了辞退邮件。(见4月17日《钱江晚报》)
如此“光头”厂规,确实是个雷人规定。想想看,姑娘都是爱美的,剃个光头如何见人?强令员工剃光头,涉嫌侵害员工的人格权和健康权;而拒绝剃光头也不认罚就必须走人,则是不折不扣地拿劳动法规当儿戏,员工完全有权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甚至到法院起诉。事实上,5名被辞退的女员工已经到镇海人社局,反映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而镇海区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也表示,企业没有权力强迫员工剃光头,法律也未规定该种情形属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相信这几名女员工完全可以讨回尊严,讨个说法。
不过,类似的雷人规定不少,这里不妨试举几例。某家代工厂,竟然持续5年强制要求员工每日额外补足40分钟的如厕时间;有的公司甚至规定工人的具体如厕时间;还有企业规定,员工未完成工作目标,须裸身在零度以下的河水中泡3分钟;更有企业规定,未完成销售任务,员工须半裸慢跑10公里,再完不成须全裸慢跑20公里……够了,每一个规定都是畸形的扭曲的,散发着企业负责人的恶趣味,其傲慢的病态一览无余。
一些企业之所以热衷于制定这些雷人规定,不外乎三点原因。一是缺乏法律意识。“我的企业我做主”,想当然地把员工工具化,想怎么对待就怎么对待,想羞辱就羞辱;二是立威。培训是为了“培驯”,让工人服服帖帖,唯唯诺诺,自己才有“成就感”;三是工人缺乏博弈权。在资强劳弱的现实语境中,面对霸道的规定,不少工人即便腹诽也不敢分庭抗礼,因为害怕失去工作。在这起剃光头事件中,就有3名女员工交了罚款,难道他们愿意交吗?在不愿意离职的前提下,她们只能屈辱地选择交罚款。
心理咨询业内人士忠告这家企业的负责人,“管理的最高境界是人格影响,老板以身作则,并了解每个人的特长,安排合理岗位,尊重他们的弱点和需求,那么员工就算你让他走,他也不会走。”如此言辞多有善意,但恐怕对牛弹琴,对待那些倨傲而无视法律的企业主,最好的方式就是拿起法律武器。□秦淮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