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

基础性制度建设事关全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教授 郎佩娟

2013年04月07日16:05    来源:《时事报告》    手机看新闻

  职能转变,被视为此次政府机构改革的核心,如何转变?改革方案从10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其中,“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一项引起了广泛关注,特别是其中提到的“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被许多媒体解读为加强反腐的利器,真实的情况是这样吗?

  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对公民和社会组织信用实行实名管理,这其实是为建立诚信社会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呼吁建立诚信社会,但效果不明显。道德上的约束治标不治本,从法律层面建立强制性的措施才能抓住要害,才能使“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受罚”,不仅会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而且也使政府手里有了加强和改善社会管理效果的得力工具。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是给合法的财产“确权”。现实生活中,围绕财产权利引发的问题最常见。因此,对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利实施“平等保护”是政府的法定职能。政府履行好这一职能,既可以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也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因为“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当前,腐败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客观上以上两项制度的建立会增加反腐的手段,使得“房叔房婶们”越来越难以隐匿不法收入和财产,同时更要看到,这两项制度实际上是一个法治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发达国家莫不如此。过去我们重视不够,做的也不够,现在意识到了,所以要把它重视起来,完善起来。

  基础性制度有很多,例如政务诚信制度、实名登记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等。以往我国基础性制度建设的主要问题是分散、不统一,例如仅不动产登记制度一项就涉及国土、林业、房管等多个政府部门,造成多头登记、多头发证。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针对每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然后分级实施。例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首先要依据《物权法》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制定下位法,对本部门和本地方不动产登记作出明确规定,并加以实施。

  还需注意的是,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我国基础性制度建设欠账较多,许多制度早已提出却迟迟未完成;而且基础性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仔细规划,分步骤完成。因此,在基础性制度建设中,各级政府切忌一哄而上,切忌急功近利,否则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或者形成新的信息壁垒,导致事倍功半。

 

分享到:
(责编:齐贺、张玉珂)

相关专题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