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近日对北京市高院关于违法建筑物等强制拆除问题作出批复称,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院不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4月3日《新京报》)
对于依法认定的违法建筑物,确应依法予以拆除。但是在现实实际当中,对于相关建筑物是否确属违法建筑,有时会在行政机关与居民之间引发争执。如有些建筑物尽管表面上看符合违法建筑物的构成要件,但是其建造却存在相关历史原因,这样对于是否应该予以强制拆除,也就容易引发纷争。另外,还有些行政机关认定相关建筑物为违法建筑物,或是出于便利拆迁或减少政府补偿支出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将相关建筑物强制拆除,就可能会对相关居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而在行政机关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拆情形下,法院可以在接到申请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这样也就有利于避免违法认定违建现象出现,或有利于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违建得到更为恰当的处置,从而使相关居民权益依法得到维护。在行政机关与居民的争执当中,法院属于独立的第三方,因而其在违建的认定与处置上往往更为公正,这样也就有利于形成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为的制约,避免部分行政机关因为违法认定违建与非法强拆而使居民权益遭受损害。
当然,如果相关居民不认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法院也可经由司法审查,避免居民合法权益遭受损伤现象出现。但是问题在于,并不是所有的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都懂得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与政府之间的争执。而且对于居民来说,通过诉讼解决纷争,远不及法院通过受理行政执行申请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来得便利。更为重要的是,行政强制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如果法院不受理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就很可能会出现诉讼尚未结束而相关建筑物已被拆除的现象。而这显然不利于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更好的维护。
经由以上分析可知,尽管法院不再参与违法建筑非诉强拆,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负担,但却易对依法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建筑物拆除由于事关民众重大切身利益,显然有必要通过建立健全司法审查机制,经由建立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为的有效制约,避免公民合法财产权遭受不当乃至违法行政行为的侵损。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法规定对涉及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法院不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确乎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