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汉汉口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推行“恋爱登记制”,对该院恋爱的学生进行摸底,并由1名老师负责多对情侣,调解情侣争吵,开导分手恋人,防止失恋者做出极端的举动。
如果这种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它就可以统一推行,甚至强制全面推行;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学生就有拒绝登记的权利。而毫无疑问,“恋爱登记制”是没有法理依据的。道理很简单:恋爱属于两个人之间的私事,与公权力无关,任何第三方无权进入私权领域。我们大家熟知的,房屋就是属于私权领域,公权是不能随便进入的,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说的就是这回事。那么,恋爱也是两人建起的一座城堡,任何其他人是不能进的。当然,如果要进去,需要一个条件,这就是“被允许”。
那么,“恋爱登记制”干预学生的恋爱,也应该遵循“被允许”原则。例如,第一,进行登记应该是学生双方完全自愿的。新闻说,对该院大一到大四所有恋爱的学生实行自愿登记,对于没有登记的学生,通过辅导员平时观察,对确定恋爱关系或有恋爱苗头的学生,进行补充登记。这里,自愿登记是可以的。而不自愿登记也要“补充登记”,就有点侵权了。
第二,对恋爱双方的干预也应该遵循“被允许”原则。如果老师是以一个朋友的身份进行关心,那只要对方不拒绝,就是得到了允许。但如果老师以为自己是权力的化身,就是要横加干涉,并且迫使其服从,就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
所以,“恋爱登记制”的老师如果从关心出发,得到学生允许,干预是可以的。如果以公权力的身份强行干预,就是错误的。既然如此,“恋爱登记制”真的没有必要,如果不是权力错位,也是故弄玄虚的政绩工程吧。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学校对学生进行恰当的情感管理是合适的,应该看到背后的善意。这话是不准确的,善意不是公权进入私权的通行证。专家的另一句话是对的,“但从长远看,无为而治还是大方向”。(殷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