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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长对幼女“破处”,莫让以“嫖娼”脱罪

2013年03月24日09:03    来源:四川在线    手机看新闻

  近日,广西全州县“13岁女生遭派出所长‘破处’,涉案5人未受惩治”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和网民愤慨。桂林市警方23日介绍,吕某已被停职,警方正继续侦查。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连发三问:这名女孩先后遭3人性侵,为首者是该县一新上任的派出所长,为何在被拘留后仍逍遥法外?为何“不予批捕”?案件侦破有何进展?(3月24日《新京报》)

  案件梗概如下:1月17日,文美(化名)放学途中被3女1男截住拉至县城一家宾馆,最后屈服。行事前,为首女子要求她谎报年龄16岁,不得反抗,还说第一个接待的客人就是“公安”。当晚,她被带至一家酒店与一名约30岁的男子发生性关系;次日晚又遭一男子强迫多次发生性关系;19日,再被一男子强迫发生性关系;之后才被送返学校。全州县公安局接报警后,先后对蒋某、吕某等5名涉案人员以涉嫌胁迫卖淫罪、强奸罪刑拘,因吕某为该局民警(派出所长),遂将案情上报;桂林市公安局变更管辖,指定雁山公安分局受理该案,3月1日,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对吕某不予逮捕决定。

  看官且看:“ 涉嫌胁迫卖淫罪”,相对应也就有嫖娼。若是吕某被认定为嫖娼,也就通常一般治安案件。公职人员嫖娼是要被双开(党籍与公职)的,但也仅此;当然也就无涉关联涉嫌刑事犯罪的批准逮捕。

  吕某为何被“不予批捕”?关键点也就在这里:他到底知道不知道受害人未满14周岁,是幼女?《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曾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那吕某到底明知不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是幼女呢?这就需要警方还原事实真相,包括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对话等等细节。根据被害人的陈述指控:“……这个男人就问文美*多少岁了,蒋*代为回答说:十六岁了……房间里,这个男人让文美*威逼脱光衣服……还问文美*在哪读书,文美*怯生生地告诉他,自己在XX初中读书……”初中生颇多不满14周岁,这也是基本社会常识了。

  一个派出所长,一个资深警察,出于职业素养,相比常人应该更有意识和能力去判断对方是否幼女;当然,一旦事发之后,因为更明了其中利害关系,相应也更有意识和能力去设法谋求脱罪。

  希望桂林市相关方面能够将“如查证属实,决不姑息袒护”践诸于行,秉公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陷人入罪,也不让作奸犯科者成为脱漏恢恢法网之游鱼。(于立生)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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