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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水油’入刑四川第一案”的警示

毛开云

2013年03月15日15:43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2月27日,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刑事案件,该县“巴人治灶串串香”剧专大道店老板和厨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1年和10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和5万元。这是四川审结的火锅店违法使用“口水油”入刑的第一案。(3月15日四川新闻网)

2011年7月,成都老堂客“口水油”事件让整个火锅行业陷入深渊,并由此引发一场全国性的餐桌食品安全风暴。此后,一场“口水油”与“老油”的争论激烈展开,不久后被“一次性锅底”平息。但无论是“地沟油”、“口水油”还是“老油”,都在一次次地危害着消费者的健康。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纸通知,将“三油”明确定性为“地沟油”,并将其制、用行为入刑。江安法院宣判的这起“口水油”案,为漠视消费者权益、道德沦丧的黑心商家敲响了警钟。

回想2011年7月火锅油事件发生后,尽管全国各地都在查问题油,但查到之后却难以定性,油品检测、违法取证、行为认定等环节根本不具可操作性。“地沟油”入刑加上对“地沟油”有了明确解释后,操作起来可就容易多了——只要是生产、加工或者明知故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油都可以定性;“地沟油”一类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定性与抢劫罪类似,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可以判定。

江安宣判的“地沟油”入刑,在四川是第一案,而早在去年5月,江苏扬州就审结了当地“地沟油”入刑第一案。据中国江苏网2012年5月22日报道:一对夫妻徐某和李某4年来,生产销售上万斤“地沟油”,被江都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和8个月,并分别处罚金5000元。

四川第一案和扬州第一案具有共同点:第一,罪名相同,都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处罚相同,都是判刑并处罚金。不同的是,扬州第一案处罚金的金额,远远小于四川第一案处罚金的金额。正因如此有人提出,罚款20万已经够重了,重罚已经加大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惩戒的效果足够明显,再加施刑罚有些“过了头”。然而很多人认为,中省市县都要求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对不顾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就是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实施“顶格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市民“啥都不敢吃”、国家组建食药安全总局对食品安全实施“一龙治水”的现实语境下,重处食品违法犯罪,一方面深得民心,另方面是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的极大震慑。

只有保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大对食品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食品行业安全意识的提升,让“监管安全”、“被动安全”转变为“主动安全”和“行业安全”,人民才能吃得放心、吃得安心、吃得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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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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