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获悉,由省综治办、民政厅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于日前实施。《意见》从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多方面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根据新规测算,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抚恤金将达50余万元。《意见》还规定,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子女加20分。
就此次新《意见》而言,其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可谓细致入微。无论是对见义勇为“标准”的界定,还是对见义勇为保护的力度,都相当“给力”。如此新规,其所附加的正向价值的确不小。
一直以来,关于“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探讨,一直争议不休。在小悦悦事件之后,这般探讨的热度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当时,便有论者认为,应立法禁止“见死不救”者,其立马遭遇质疑。于是乎,立法保护“见义勇为”便成为接下来的探讨热点,该议题上,逐渐达成社会共识。大家普遍认为,只有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道德稀薄之气才会自然而然地消散。这种努力,如今在本省也呈加速之势。虽然,一个《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无法与刚性法律相比,但最起码让公众看到了前行的力量。
有人曾感叹,不是自己不愿意去见义勇为,而是不敢去见义勇为。何也?怕被讹、被骗也。一些“负道德”事件,的确给社会正义带去“负能量”,要校正这样一种风气,完全靠道德自律,恐怕难以凑效。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诠释,新《意见》的出台,是恰逢其时的。毕竟于道德而言,我们也有一个梦想,那就是见义勇为的人,能够越来越多;带来负能量的事件,能够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