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每日最新评论

王传涛:“嫌犯笑称判得轻”并非是一则笑话

2013年03月14日14:58        手机看新闻

  作者:王传涛

  3月13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2012年查获的温岭特大制售“病死猪”案,并当庭宣判了46名涉案人员,判罚最重的为监禁6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其余涉案人员处以监禁六年以下不等,并处罚金,情节尚轻者则处以拘役。一嫌犯当庭笑称判得很轻。(3月14日新华网)

  温岭特大制售“病死猪”案最终宣判,罪犯最终伏法,本应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可是,这起案子并没有让广大公众产生“大快人心”的感觉。而随着网络中某嫌犯微笑图片的传播以及“笑称判得很轻”的事实披露,我们至少看到了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一直未被彻底解决的一个原因——低廉的犯罪成本,已经对不法商贩构成了法律上的纵容。

  嫌犯说判得轻,才是真的判得轻。按理说,一位嫌犯,在听到判刑结果时,本应十分沮丧。可通过照片,我们看到这位嫌犯却对宣判结果也是嗤之以鼻,我们也不得不怀疑《食品安全法》中对于嫌犯的惩处力度到底能不能起到法律本身应有的惩戒作用。近些年来,在食品安全领域,我们看到了许多刑事案件。许多案件,也都在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下得到了一个结果。但是,这些案件基本都有一个结果——嫌犯并没有获得“重典刑罚”。可以肯定,在法治社会之中,假如食品安全领域仍然不能像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一样严厉,则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必将遥遥无期。

  纠结的现实却是,“嫌犯称判得轻”并非司法人员的故意轻判,而是依据现有法律只能如此。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并非是一部旧法。可是,在第九章“法律责任”的内容中,我们多看到“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条款。对于温岭特大制售“病死猪”案而言,无论我们把此案描写的如何“特大”,等待他们的只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处理。即便上升至《刑法》高度,嫌犯也只能被轻判。《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的力度,无论是罚款,还是刑期,都不会太严重。

  犯罪成本低,不法商贩就不会认为犯罪是一种铤而走险,公共健康和公共安全就不会被敬畏。2012年7月,国务院提出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5年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可是,如果不进行以下两个方面的改观,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就是传说。一是,借大部制改革的东风,及时修改《食品安全法》和《刑法》关于食品安全惩处的条款,加大惩处力度,提高犯罪成本;二是,对于公职人员的渎职或是失职行为,也要加大处罚,改变“只判商贩,不问责官员”的现状。

  人民的健康得到保障,GDP发展才有意义——这样的理念,已经十分流行。关键要看我们如何去改变现状。2010年,最高法等4部门曾通知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可是,这些所有的“狠话”,不过只是一些口头上的狠话,而并没有体现在法律制度之中。只有将狠话写入法律,才可能让食品安全领域变成一个无人敢闯的“大禁区”。

(来源:齐鲁网)

分享到: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