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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报:请为一位母亲保留最后的尊严

秦淮川

2013年03月08日09:28    来源:西安晚报    手机看新闻

6日下午3点20分,在广州大道南靠近客村立交的路边,一名卖水果的女摊贩站在自己的小车旁哭红了双眼,执法中的城管人员则立在其身旁,不少行人也伫立观望。有个细节是:一名城管一个箭步绕向女摊贩,用力掐住比自己矮了10多厘米的女摊贩,并意图顺势将其压倒在地。后来,女摊贩走回到自己的摊前,此刻,女儿坐在小车上,跟妈妈一样哭成了泪人,一直很彷徨地看着将自己团团围住的人群。(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9版)

尽管真相并未全部还原,但一些场景注定引起争议,也注定无法抹去。一个场景是,女摊贩被卡脖子和反剪时,距其不远的孩子眼睁睁地看着,满脸眼泪和恐慌;另一个场景是,冲突发生后,女摊贩被反剪蹲在地上,孩子紧紧抱着她,而此时该女摊贩由于仍被反剪着,无法拥抱女儿。这两个场景,真是残酷的意象,催人泪下,又让人无法不燃起怒火。

此时,谁是谁非也许已经不太重要,那名无辜的孩子最让人心酸和心痛。她那么幼小,却亲眼看见这激烈的一幕;她那么害怕,却无法得到母亲的怀抱。不知道这幕场景会不会在孩子心里留下阴影,更不知道她长大后如何打量这个社会,但此刻,她是最无辜、受伤害最深的人,有网友心痛地说,“孩子,望你长大以后不要恨”。

著名童话作家郑渊洁也在微博上感慨:“就算妈妈贩毒,您也应该先抱开两岁孩子让其回避再给其母上铐吧?”这里他提到执法时应回避少年儿童,是一个必须关注的现实命题。

十年前,我国就有地方规定,“(执法人员)执行强制措施过程中尽量回避少年儿童……”与其说这是人性化规定,不如说这是对法律的信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试想,在众目睽睽之下,对孩子的母亲采取如此严厉的措施,对孩子该是多大的打击?《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去年,有媒体报道,上海一名12岁孩子的母亲涉嫌诈骗外逃,警察向学校提出要询问这个孩子。结果校长回复,学校可以让班主任、老师配合询问,但不能直接问学生,学生是未成年人,学校有义务保护其健康成长。消息传出,这名校长受到好评。

在执法过程中回避少年儿童,不伤害到未成年人,这应该是执法底线。

3月7日,凤凰卫视《时事辩论会》主持人程鹤麟在其微博上提到了这样一个案例:“昨天香港执法人员依法驱赶一座旧楼里的居民,看到其中有一孕妇,当场宣布停止执法行动,撤了!两相对照,程老汉真想骂某些人的娘!”这种比较确实令人唏嘘。当然,应该明确的是,无论香港还是内地,保护孕妇属于常识,比如按照相关规定,对确有违法行为的孕妇,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无论对孕妇还是对带有幼儿的女子,执法人员都应该给她们保留最后的一点尊严。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即便这名女摊贩确实有错,但也不该被暴力执法,更不该在其女儿面前采取反人性的野蛮措施。更何况,她毕竟只是一名养家糊口的摊贩而已,又能有多大的错?以破坏人性的方式执法,不仅伤害了孩子,还败坏了公序良俗,激化了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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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元玲(实习生)、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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