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贵报“今日话题”就遗产税是否应征收,进行了讨论。征收遗产税被提上议程,引起众说纷纭,很正常。笔者觉得,对遗产税的讨论,除了在“该不该征”的层面上进行剖析,也应思考“该怎么征”。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作为“富人税”,该税种的推行,能避免财富差距的代际延续。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探讨遗产税征收的问题,很有现实意义。
应明确一点,开征遗产税主要目的是对部分富人的过多财产进行再分配,限制财富过分集中。因此,应确立高起征点的原则。目前社会上工薪阶层居多,起征点应高于其家庭资产,才能避免误伤。
北师大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可事实上,在有些一线城市,500万元只是有房一族的折合家产,而他们未必算得上“富人”,如果将这些人纳入征税范畴,可能会给其生活带来沉重负担。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下,500万元的起征点也须与时俱“变”。
说到底,一刀切式起征点不科学,真要征收遗产税,还应充分考虑地域发展水平、生活成本等差异。对于继承人用于居住的住宅等不动产,出于平衡的考虑,应准予在一定范围内扣除。同时,鉴于目前我国地区之间收入相差悬殊,应建立一个以各省(市、区)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参数的扣除额体系。此外,笔者建议,遗产税的税率应定为累进税率。遗产税实际上是财产税,对其税率的确定,应适用制定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原理,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当然,由于遗产继承属于偶然的、非劳动所得,其税率应科学制定,既要规避高税率带来的财富外流与挥霍,也要避免征得太低,削弱其调节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