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社会保障绿皮书。在安徽、福建等5省市调查显示,受调查的低保家庭中,6成不是贫困家庭,有近8成的贫困户没有享受低保救助。随着贫困线标准的提高,错保率大幅下降,但漏保率的降幅较小。(2月24日《新京报》)
哪里有制度空白,哪里就有空子。哪里缺乏严厉问责,哪里就有权力的徇私枉法。低保关系着公民的生存权,关系着社会和谐,高漏保错保无疑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一些地方出台了对“骗保”和“搭车保”的罚款措施,但由于民政部门没有罚款权,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清理、停保”了之;一些地方也对“人情保”、“关系保”出台了“逐级追究审批人”的规定,但由于缺乏刚性的法律依据,最后也基本上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高漏保错保为何如此惊人?政府的工作不细致,难辞其咎。一方面,由于中国的结算体系滞后,导致计算家庭真实收入比较困难,既为“骗保”和“搭车保”留了后门,也为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留了余地;另一方面,上级部门缺乏核实的程序,往往只做了数字统计的工作,使得问题长期被掩盖,发现问题只能靠新闻曝光,日积月累便有了今天惊人的高漏保错保。如果问题不能得到纠正,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更加严重。
同样是数据说话,2012年12月27日的“2013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中国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占全国总人口5.5%的7443万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对照中国社科院的调查,对真正的贫苦家庭来说,又只能悲催地在“应保尽保”前面加一个“被”字了。如果民政部要否认社科院的调查数据,就得面对那些“应保未保”的事实发问。
错保比漏保的危害更大,追究错保的责任比追究漏保的责任更容易,因为低保首先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的规定,在保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停保和至多3倍追缴”规定的基础上,以行为犯追究“骗取低保者”的刑事责任。同时,对相关鉴定人、证明人以诈骗的共犯论处,对没有尽到调查核实义务的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按渎职罪追究法律责任。提高“人情保”、“关系保”、“骗保”和“搭车保”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减少错保的发生机率。
至于漏保的问题,社科院建议,改变目前仅提供事后救助的做法,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平衡作用,使贫困家庭获得救助的资格和救助水平,不因地方财力的制约而受到影响。这是可行的,关键在于政府如何从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