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表示,今年将在食品和消费品生产企业中率先实行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同时逐步建立联通全系统、覆盖全业务的信息化网络,推动建立产品伤害监测数据直报系统,有望定期分析并发布产品伤害预警信息。(2月16日新京报)
在食品生产领域引入“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是国家有关方面加大食品监管的体现,也是对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精细化监管的标志。一个由生产企业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质量状况的制度,无疑会提升企业的生产责任,通过一个定期和确定内容的“质量报告”,有助于监管者更详细的掌握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状况,并做出针对性的预防和监督。可以想见的是,在这样一个带有全国性的制度安排之下,食品安全防患和问题有望消弥在萌芽状态,也或能最大限度杜绝食品安全问题。企业的“主动报告”,如果再能结合监管部门自主和自觉的检查机制之下,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有望改观。
然而,必须意识到一个主要由企业自主进行的“质量状况报告”,其本身也带有巨大的局限性。如果监管者没有足够的精力掌握最真实的企业生产状况,在企业主动报告的质量状况中难免存在“造假”,在质量优劣与利益直接挂钩的现实之下,难免一些利益薰心的企业继续以“次”充“优”、“只报喜不报忧”。另一方面,一个基于主动意识之下的“质量报告”,也完全有巨大的“隐瞒”真实质量状况的空间。即使是按照质量部门的安排,在900余家大中型企业建立了首席质量官制度,以助力“质量报告制度”,依然不能完全保证“报告”的真实客观性,原因就在于“自觉”和“自愿”的内部报告本身还缺乏一个刚性的外部约束。
我们在看到质监部门推行企业“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的良苦用心之时,必须意识到这一制度和机制的短板所在。要真正让这一制度落到实处,发挥预想中的监督效果,在笔者看来必须充分引进公众监督。去年年底,广东珠海市质监局结合实际,先于国家相关部委规定在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推行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制度,该制度要求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强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并定期向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公布自查报告,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这一举措在当地实施后取得良好效果的原因就在于,报告制度不仅有上监管部门“报告”的内容,也包含有向公众报告的内容。尤其是要求相关企业必须定期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公众公开披露生产状况、安全监管措施、生产销售台账记录、质量安全控制、不合格产品召回等内容。这样的更加“开放”的“质量报告机制”,无疑比单纯的向监管部门主动报告更有效果和现实意义。
引进公众监督,是真正监督好企业产品质量的源泉。也只有同步引进和实施公众参与的监督模式,“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才更有说服力和生命力。毕晓哲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