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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祝颐:反就业歧视要立法更要执法

2013年02月08日09:07        手机看新闻

  作者:叶祝颐

  记者2月6日获悉,北京市人社局起草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送审稿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应当向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求职者。用人单位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2月7日《京华时报》)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就业歧视无处不在。用人单位在学历、性别、年龄、身高、外貌、户籍、政治面貌等方面都设置了就业门槛。甚至酒量、属相、血型、姓氏,这些与工作岗位无关的项目都成了横亘在求职者面前的鸿沟。不少人因此望职兴叹。为维护求职者的就业权利,北京市拟出台地方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姿态值得肯定。用人单位确实不应该戴着歧视的有色眼光挑剔用人、歧视用人。

  在消除就业歧视方面,政府本该担当起引导和监管责任,带头促进求职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然而,调查显示,不仅企业歧视用人,政府招考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存在年龄、户籍、地域、学历、性别等方面的歧视条款。政府自身带头搞就业歧视,如何监管、纠正其他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正如有学者所言,户籍、地域状况与能够胜任某项工作没有直接的联系,用人单位对求职大学生的户籍地提出要求是制度性歧视,缺少合理依据。而政府招考公务员带头搞就业歧视,会给其他用人单位传递出“歧视有理”的错误信号。

  调查显示, 45.10%受访大学毕业生认为目前就业歧视现象无法避免,30.02%受访大学生认为虽然可以避免,但却没人管。而遭到就业歧视后,67.03%的受访者选择无奈接受。求职者对就业歧视的心态如此“集体无意识”。令人纠结与失望。

  应该说,就业歧视愈演愈烈与求职者“集体无意识”、委曲求全,一味迎合用人单位有关。但是,在人才市场供过于求、就业难的大背景下,用人单位的眼光也变得越来越挑剔。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地位普遍不对称,是不争的事实。即使求职者对用人单位的歧视条款一百个不满意,即使他们明知就业歧视违法,但他们为了谋求饭碗,也不敢吭声。他们在用人单位面前根本没有话语权,对就业歧视,他们并非“无意识”而是无可奈何。

  当然,笔者注意到,有的地方拿《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说事,已经开始清理招聘单位就业歧视条款。北京市更是拟定出台地方法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出台一个规定,下发一道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不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或许不难,难的是如何让公平就业理念成为社会共识,改变无形的就业歧视潜规则。在当前就业环境下,指望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单打独斗,仅凭专家、学者呼吁反就业歧视,作用十分有限。寄希望于一部地方法规一劳永逸解决就业歧视难题也不现实。因为公平就业的法律精神未被用人单位信仰。即便用人单位在招聘条款中不设就业歧视信息,他们仍然可以按歧视潜规则用人。而且政府自身就业歧视严重,让政府职能部门查处就业歧视,难免底气不足。就业歧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难以服众。

  对此,一方面,政府要带头清理、矫正自身用人歧视条款,营造公平就业的气氛,让公民平等参与就业竞争。比如公务员招考与事业单位招聘,就应该带头破除户籍、学历歧视,给外地户籍,自考、成考文凭求职者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既然制定了法律与制度,职能部门就要升帐理事,提高法律制度的执行力。既要主动出击,到一线查处歧视求职者的用人单位,又要认真受理举报,不管是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谁违规处罚谁。让用人单位出于歧视成本考虑,不愿也不敢歧视求职者。惟有如此,法制建设才有意义,求职者才有底气向就业歧视说“不”。在政府表率作用下,让反就业歧视成为社会共识,逐步纠正就业歧视潜规则。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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