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已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金该不该缴个税,引起了读者热议。
存在普遍误读
网络上几乎一边倒的质疑和反对,其实是对消息的严重误读。目前讨论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所指的其实是一种商业性医疗保险。作为依照个人风险情况量体裁衣、自由选择的保险,商业性大病医疗保险是凭个人意愿缴纳保险费的,可以满足个性化需求。打个比方,政府统一购买的大病医保类似于“交强险”,用来保障基本需求;商业性大病医疗保险则属于补充性、改善性的险种,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自然不该在免税范畴之列。(张涛)
合法未必合理
从专业上讲,税总的说法符合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可合法的东西未必合理,大病医疗保险金虽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但也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在国家兜底的基础上,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商业性医疗保险,使其成为解决个人福利的通道,这既是对自身负责,也是在为国家分忧。当然,为防止个人所得税扣减项目过多过滥,对大病医保进行有效规范也是确有必要的。(唐伟)
不缴税更人性
作为商业保险性质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既然法律明确规定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对大病医疗保险金征税就合法合规、有理有据,缴税当然没有问题的。但个人认为,不缴税更人性化。一是因为我们的医疗保险本身可以如存款累积产生利息;二是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能管理应以社会公共与公众福利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加大这方面的支持力度,也可以有效避免“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欧阳锡龙)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