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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房姐”非国家公职人员又怎么了?

杨于泽

2013年02月06日13:19    来源:山西晚报网    手机看新闻

  陕西神木警方已于1月27日对“房姐”龚爱爱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立案,2月4日按程序对龚爱爱刑事拘留。警方特别强调,神木农商行属企业法人,龚爱爱系长期合同工,非国家公职人员,且于2012年6月递交辞呈,并在今年1月2日获准离职。(本报今日12版)

  “临时工干的”常是某些单位撇清责任的一个借口,而临时工身份又是某些人逃避制裁的幌子。曾有媒体调查称,龚爱爱在担任神木农商行支行长、副行长期间,涉嫌按照潜规则收受回扣、“干股”等。有关部门强调“房姐”是非国家公职人员,以小人之心度之,似乎就是想把她排除在受贿犯罪主体资格之外。

  强调龚爱爱的“临时工”身份,并不能堵住质疑警方避重就轻的悠悠众口。龚爱爱光在北京就有房产41套,折算市值至少3亿元。有媒体描绘了其“暴富路径”:除可能利用银行放贷收受回扣、“干股”外,还有人指她与当地领导勾结贱卖贱买国有煤矿、利用假身份证非法经营、洗钱等。这些指控是否成立,有待相关部门深入调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并非真相的全部。

  龚爱爱是否“非国家公职人员”,从公开的资料来看,目前尚难判断。农商行由原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而来,属于“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百度可知,神木农商行参与陕西省农村信用联社的统一招聘。而其官网报道,省联社近期还曾检查神木农商行安全保卫工作,说明省联社对神木农商行履行管理职责。省联社是代省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机构。则神木农商行虽经改制,仍然有可能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

  如神木农商行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姐”虽然只是其长期合同工,也不影响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聘任就是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途径之一。龚爱爱系长期合同工,而合同工身份并不影响她行使职权。“房姐”是否涉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就得好好查一查。

  就算龚爱爱是“非国家公职人员”,她也照样存在受贿嫌疑,只不过罪嫌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神木农商行被认定为非国有企事业单位,龚爱爱又非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任职,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了。但按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即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房姐”用4个身份证刻意隐瞒其巨额财富,显示她对财富合法性的高度不自信,这种做法本身又涉嫌洗钱,有关部门理应顺藤摸瓜,还原真相。认真查,可以回应公众的合理怀疑,可能的话还可以还“房姐”的财富一个清白。“房姐”事件曝光以来,当地警方一直按兵不动,舆论怀疑背后有人罩着她。相关调查不仅要对法律负责,而且要回应公众的质疑。公众不仅质疑龚爱爱的财富合法性,而且质疑政府公信力。警方不要低估公众的智商,把事情搞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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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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