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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真:莫让消费者迷糊于“定金”和“订金”

2013年01月25日10:03        手机看新闻

  作者:金真

  珠海市民杨小姐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日前,她来到市内一家婚纱摄影店打算拍婚纱照,预付订金后,杨小姐因个人原因取消订单,店员却告知她预付订金不能退,只能转让。(1月22日《珠海特区报》)

  从商家的角度来说可能会觉得很无辜,自己已经为消费者预留了相关的时间资源,现在由于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提出取消订单,无疑会打乱商家的正常经营,让商家来不及及时将资源进行再次出售。而对于消费者而言或许会觉得商家这样做有些霸道,一点也不通人情。

  其实,导致这一争议的产生的关键原因是定金和订金的问题。消费者与婚纱店签订的预约单上印有“预约定金”一栏,但该栏手填内容却是“订金1500元”。可能很多消费者搞不清楚订金和定金的区别,还以为自己付的订金是可以退还的,反正商家还没有提供服务又没有什么损失,干嘛自己拿不回这笔钱呢?

  的确,这两个读音完全一样,表面意思也非常相同的词语确实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会。可如果搞清楚了订金和定金的区别,那么消费者下次再进行相关消费时可能就会多加注意一下了。说的简单写,“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给付方如果不履行承诺的话无权要求收款方返还定金,定金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目前在我国法律内则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在严格的合同文件中是不应该出现的。

  笔者认为,服务型行业中的一切行为都应该以合同、协议为指导、为依据,行业的监管要基于保护双方利益的角度来进行。所以针对当下服务行业签订合同时存在的订金、定金混乱的现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格式合同条款,明确具有法律效应的“定金”的概念,并且要求商家在和消费者签订相关协议时有义务告知消费者他们现在所付的这部分钱的意义。这样的话,如果再遇到类此杨小姐这样的争议,双方也可以用法律的事实来进行解决,而不致于一方要设陷阱,而另一方又搞不清所付款的实质。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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