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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代购车票被刑拘的争议

杨涛(检察官)

2013年01月18日10:12    来源:北京晨报    手机看新闻

据媒体报道,广东佛山一对结婚刚3个月的夫妻帮农民工上网订火车票,每张收取10元手续费。日前两人被刑拘,广铁警方并称此为今年在广东境内查获的最大“黑票窝点”,但此事随即引发了广泛争议。

有人说了,不管这对小夫妻是否值得同情,也不该认同他们的行为,他们的行为仍然触犯法律。因为,根据刑法第227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并符合票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要求,就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构成倒卖车票罪。

乍一看来,似乎支持者说得有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何况一对小夫妻呢?但是,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看其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而是要看到这一行为是否实质地侵犯了犯罪客体,也就是刑法要保护的社会秩序,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换一句话说,并不是一个表面上符合犯罪的行为,就一定要以构成犯罪处以刑罚,比如一个正当防卫的行为,表面上看伤害甚至杀死了人,但由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是应当鼓励的行为,当然不能处以刑罚。而这,是司法解释的条文没有告诉人们的,是必须结合其他法律条文和法理来进行推断的。

倒卖车票的行为,之所以要受到刑事处罚,原因就在于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让正常需要车票的人买不到票,而车票成为某些人囤积居奇的工具。但是,在火车票实行实名制的今天,这对小夫妻所代买的每一张车票都是有名有姓的,是他们所实际需要的,他们并没有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车票,也没有将车票收购起来再出卖给不特定的人。这种行为根本不会扰乱正常的票务市场秩序,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

至于这对小夫妻对每张票加价10元的做法,也谈不上是“倒卖”行为,因为一个“倒卖”行为是超出合理的代价,牟取暴利的,比如说一张票加价50%甚至以上。但是,仅仅是加价10元,基本上还属于一种劳务报酬范围之内,是合理的加价,算不上“倒卖”行为,只能说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这就不难解释为何许多被代购者也对这对小夫妻被刑拘表示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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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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