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每日最新评论

以法律终结模糊的集体研究

2013年01月11日01:42    来源:北京晨报    手机看新闻

  8日上午,最高院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情况。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的应当数罪并罚。对于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的行为,则首次明确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是法律的与时俱进,折射法律的不断修改完善,这是法治的进步。标志着“集体研究”的“责任大锅饭”已经被打破。

  长期以来,在事故的处理,责任的追究上“集体研究”像“魔鬼三角”一样把我们引入一种怪圈,“集体研究”为责任追究披上了钢枪铁炮难以摧垮的铠甲。领导不作为、乱作为、决策失误,盲目蛮干,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在追究具体责任时,却遇到了一个老大难的挡箭牌——“集体研究”。

  在没有问题时,取得成绩时,是少数人的“英明领导”有方,正确指挥的结果,一旦出了问题,发生责任事故,“集体研究”便披挂上阵,被推上前台,成了失职渎职的“防弹衣”。在“集体研究”的幌子下,“你有责任,我有责任,他有责任,大家都有责任”,板子找不着屁股。“集体研究”像个万能的“消责灵”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责任消释得全无,对此坊间广为诟病。

  如今“两高院”“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有了具体的“量化指标”和数字界定,“集体研究”的挡箭牌被依法拿下,失职渎职将被依法追究,实乃大快人心!

  领导就是责任。领导的责任最基本、最底线的还是法律的责任,唯有知法守法,依法办事,把法定责任落实到位,做到位,特别是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这是责任也是义务。业有责乃远,法严人思善。用法定责任打破责任追究的大锅饭,终结“集体研究”的责任模糊具有标本意义。

  张颖辉(时评人)

  

(来源:北京晨报)

分享到: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