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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方“有效”难掩假药“有罪”

张玉胜

2013年05月22日15:37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倪海清是浙江省金华市的一名江湖郎中,出身农民,小学文化,没有行医资格。十多年前,自己偶然获得了别人的祖传秘方,在此基础上,研制出了一种治疗晚期癌症的中草药秘方,救治了数百晚期癌症病人。日前,倪海清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5月21日《中国经济周刊》)

一个救治了数百名晚期癌症病人的中草药秘方,却因未获国家药监部门批准而被视为“假药”,其行为人也因犯制售假药罪而获刑10年。这的确是一个看似有悖常理、着实让人纠结的特殊案例。不过,司法部门对此案的判决却是此假药认定有规、司法裁定有据,廓清人们纠结背后的模糊认知,无疑具有积极的社会与法律意义。

诚然,倪海清的中草药片剂源于其对一个“祖传秘方”嫁接改造,而这种片剂的确对癌症病人产生了“疗效”,这一研究成果更是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但“有效”并不能掩盖“假药”的属性,“发明专利”也不等于药品的合法。事实上,癌症治疗作为世界性的医学难题,多少人为之呕心沥血地潜心研究,何以会轻易被一个并无行医资质的江湖郎中和一个并无理论与临床验证的“祖传秘方”所攻破。

也许,人们对倪海清案的质疑缘于三个方面的认知:一是患癌症等于判死刑,与其束手无策不如死马活医,有药方就可能有希望;二是鼓励治癌探索、期待奇迹出现,更何况药方已显“偏方治大病”的疗效;三是违规制药算违法,危害健康是犯罪,“有功假药”当赦免。但人们不能忽视的一个现象是,患者的“疗效”与下意识的感觉不无关联。尽管“是药三分毒”,但正规药品的副作用是已知和可控的,而未经审批的药方,其“副作用”则可能是潜在和长期的。

事实上,司法的功能不仅只是对个案的处理,更应是对类似行为的震慑。药品毕竟不同于一般性的商品,制售假药的危害要甚于普通商品的制假售劣。《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删去原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附加条件,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就是为了降低入罪门槛,提高犯罪成本,立足于从生产源头把关设限。我们不能为了一个看似“有效”的假药而损害法规的尊严,误导对假药泛滥的铁腕治理。

当然,透过倪海清案的定性和量刑争议,人们也应该对药品售假的治理进行必要的反思与完善。比如如何让“假药”的认定更趋周延与合理,如何疏导和规范对医学难题攻关探索,发明专利与药品开发如何接轨,等等。案件处理不能止于依法办案,更应从司法实践中倾听民意,堵塞漏洞,矫正认知,以案释法,努力实现司法效应和社会效果的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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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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