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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三評“套娃會員”之二:竭澤而漁毀前途

洪樂風
2023年01月29日08:03 |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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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套會員、付費再付費,無盡的廣告、無盡的套路……近一段時間以來,智能電視的“套娃會員”問題引發了大量吐槽。究其根源,恰是智能電視的嵌入式平台多、收費形式繁雜、兼顧保護內容、監管力度不足等等。

智能電視,是連接互聯網資源與受眾的終端載體,也是與內容版權方共享利益分成的合作者。作為智能電視廠商,本身往往會隨機提供一部分內容資源供消費者觀看,這既是吸引消費者的重要服務項目之一,也是與其他品牌的競爭利器。同時,為滿足消費者需求並彌補自身視頻資源的不足,電視廠商也會向相關視頻平台開放端口,讓消費者可以有更多選擇。這當中涉及了智能電視廠商、視頻平台和內容版權方等多方權利義務的糾葛,也正是在這一過程中,“套娃會員”現象形成了對消費者的圍堵和收割。

具體來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明確指出,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事實上,消費者為視頻平台一次性充值后,往往都以為能觀看全部、至少大部分內容,實際觀看時才發現還有大量內容需要繼續或單獨充值。可見,“套娃會員”是一種典型的利用宣傳信息不明確對消費者付費行為的誤導,是一種披著“勾選格式條款信息”外衣的變相強制交易,是一種涉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新型隱蔽違法行為。

知識產權的付費與保護,當然有必要﹔價格競爭的自主與靈活,須臾不可少。但這一切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線,更不能披上法律外衣去干非法勾當、侵犯合法權益。保護知識產權和保護消費者權益,二者之間並不存在矛盾。從《價格法》的規范來看,第十四條枚舉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中,包括“(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智能電視本身的特點,注定其在使用過程中會涉及大量的互聯網應用和產品。在消費者普遍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和信息的情況下,出品方有義務在售前向消費者做出顯著、明確、清晰的提示,讓消費者充分知情,按需選擇。而當下存在的以終端不兼容、內容拆分等手段巧立名目,以版權保護名義“溫水煮青蛙”、遮遮掩掩的捆綁消費,就屬於非典型的虛假、誘騙交易。

如果說“套娃會員”的路數讓觀眾們很煩還是個商業道德問題,大不了被“用腳投票”失去市場罷了,那麼“套來套去”則涉嫌觸碰法律底線、侵犯公共利益,也從根本上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契約精神、平等要求。

“套娃會員”們的逐利忘本,非一日之寒,是在一點點嘗試犯規、反復割消費者韭菜的博弈中愈演愈烈。治理之道同樣要正本清源,在加強監管、出手懲戒同時優化政策設計,引導相關平台企業守法經營、改良經營模式。

有依法依規保護消費者權益,有法治監管斬斷牟利者黑手,有科學政策平衡經濟利潤與社會責任,我們有信心杜絕“套娃”等形形色色的套路。對企業而言,隻有堅持沿著法治化監管的正軌發展,才能贏得觀眾的好口碑,在良性、有序的競爭中贏得合理的利潤、贏得光明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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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庄紅韜、曲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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