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財評:別讓“隱形歧視”破壞了就業公平
春暖花開,又是一年求職季到來。大批懷揣夢想的求職者開始了奔赴招聘會和投遞簡歷的奮斗。求職順利或者不順利,本就因人而異,求職者被用人單位拒絕的情況也很常見。然而,這當中有不少人感覺受到了無形的阻礙:明明自己各方面都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卻莫名其妙地被擋在“門外”,甚至連起碼的應聘機會都得不到。一些在招聘啟事明文之外的潛在規則,阻擋了部分求職者的就業之路。看不見卻真實存在的“隱形歧視”正影響著就業公平這一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
就業歧視行為,指的是用人單位沒有合法依據,對求職者自行設置各種限制性條款。地域、學歷、性別、婚姻生育狀況,甚至是顏值、星座、飲食習慣等方面,都可能出現就業歧視。
近年來,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公平就業權益,有關部門多次強調嚴禁發布含有限定性內容的招聘信息。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和公平就業理念成為社會共識,以往那些明目張膽的歧視性條款已經基本從各單位的招聘啟事中銷聲匿跡了。然而,明面上沒有了不等於私底下不存在。一些用人單位,將歧視性條件零散分解在招聘條件中,採取各種隱蔽的手法,規避法律法規的限制,讓求職者抓不住其涉嫌歧視的把柄,有冤無處訴。
例如有媒體報道,某單位招聘中明確“該崗位需要值夜班,到外地出差,條件較艱苦,應急工作較多”,隻根據上述的招聘要求,很難認定該用人單位故意設置這樣的門檻來屏蔽掉女性應聘者,但正是類似這樣形形色色的附加條件,讓包括女性在內的眾多求職者被擋在了“門外”。
對求職者而言,就業歧視會影響其經濟收入和職業發展﹔對社會來說,就業歧視會造成人力資源的閑置與浪費,並損害社會公平正義。因此,我國在促進就業公平方面始終態度明確,並出台了一系列相應的政策法規來維護勞動者在就業方面的合法權益,對妨害就業公平的行為予以打擊和懲處。我國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明確,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2021年3月施行的《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明確,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機構提供的網絡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視性內容。
相比過去明文列在招聘條件中的各種歧視性限制,“隱形歧視”更加隱蔽,讓人看不到痕跡、抓不到把柄,治理起來難度也更大。企業招聘中存在的規避法律法規的“隱形歧視”問題,需要社會各方多管齊下,形成合力加以遏制。有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實施細則,從源頭上禁止企業在招聘中任意添加過多附加條件,要對附加條件的必要性、合理性給出約束。同時,在日常的檢查過程中,對企業招聘要求和崗位實際情況作必要的抽查核對,避免招聘要求和崗位實際“貨不對版”。另一方面,應鼓勵應聘者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招聘當中存在的疑似“隱形歧視”,要求用人單位給出合理解釋。用人單位也應摒棄在招聘中的歧視做法,為應聘者提供公平的環境,自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堅決防止和糾正性別、年齡、學歷等就業歧視,大力營造公平就業環境。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著力解決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就業問題關系社會穩定和百姓生計,是一等一的國家大事。讓求職者不再受困於看不見摸不著的“隱形歧視”,更方便順利地找到適合的工作崗位,踐行維護在就業方面的社會公平,求職者、企業和全社會,都將從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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