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1+1:整治“天價搬家費”亂象要舉一反三

蔣萌

2020年11月23日19:11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說好搬家費1200元,等東西搬到新地點后,卻坐地漲到18000元,不給就不走,還揚言報警也不怕,雙方僵持近兩小時,支付4000元才了結……北京的吳女士將這段氣憤又恐懼的搬家遭遇發到網上,引發廣泛關注。

無論租房,還是買房,少不了雇人搬家。如果搬家被“訛”甚至受到恐嚇,消費者不只是花冤枉錢,家庭地址、家人信息等也被對方知曉,安全隱患更令人后怕。無獨有偶,不少消費者投訴自身經歷和吳女士如出一轍。搬家竟搬出這樣的亂子,不容小覷。市場亂象滋生,整治不可或缺。

亂象一,“李鬼”冒充“李逵”。市場上有知名、正規搬家公司,別有用心者在名稱、標識、網頁設計上仿冒,讓消費者誤以為是“正主”,“請君入瓮”。

亂象二,低價引誘上鉤,搬完坐地起價。在報價環節,隻說出車費,閉談裡程費、樓層費、大件貴重物品搬運費等。直到搬完,再“獅子大開口”,並擺出“凶神惡煞”架勢。消費者“如夢方醒”,但“既成事實”,博弈空間有限。

亂象三,“散兵游勇”,逃避打擊。吳女士遇到的“黑公司”根本沒在注冊經營地址,而是在村裡租了間簡陋民房“攬活”,與員工簽訂的都是僅為一天有效期的雇佣協議,還預先制定了員工加價的所謂“規章”。費盡心機,就是玩“躲貓貓”“甩鍋”。

綜上所述,這完全不是經濟糾紛,而是套路性的價格欺詐。稱自己多正規、多有歷史、多具規模,實際是徹頭徹尾的虛假宣傳。威逼恐嚇消費者,更涉嫌違法犯罪。法治社會不容不法逞凶,守法經營不存在“擦邊球”地帶,執法機關和行政部門須為權益受損的消費者主持公道。

依據《價格法》和《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欺詐吳女士的公司做出了警告並處合並罰款8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檢察院以涉嫌強迫交易罪對公司法人代表等人依法批准逮捕。不法分子自食苦果,也給其他不法商家敲響警鐘。

明碼標價,公平交易,童叟無欺,接受監督,這樣的市場才是健康的。整治搬家亂象,防止違法侵權,維護正常秩序,確保安居樂業。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蔣萌、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