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1+1:副局長離職多年后被查說明什麼?

蔣萌

2020年11月09日15:28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紀委監委公布,鄂爾多斯市煤炭局原副局長李志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自治區紀委監委指定,目前正在接受包頭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公開資料顯示,李志強2010年11月被免去鄂爾多斯市煤炭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職務,當年12月就成為某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2011年2月被停止公職,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雖然外界尚不清楚李志強當初因何“丟烏紗”,但其在離職多年后,被追查在職時的違紀違法問題,說明“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等待李志強的將是黨紀國法的應有制裁。

公職人員離職(或退休)后被查處並不少見。一方面,這暴露出某些人懷有在職時“撈一把”、離職后“金蟬脫殼”的僥幸心理。另一方面,紀檢監察雷霆“亮劍”,印証上述妄想僅僅是妄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以及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並依法對其進行相應處理。

法律規定言之鑿鑿,執紀執法必然抓鐵有痕。即使個別案件因為某些原因,在一段時間內未能“水落石出”,但正義不會“缺席”,更不會因為當事人的身份變化而“拉倒”,“越雷池者”終將自食苦果。

也有人離任后利用既有“關系網”謀取非法利益。例如,安徽省滁州市來安縣原縣委書記劉榮祥辭去公職后,通過其他公職人員,為某企業免交違約金提供幫助,非法收受100萬元現金和2萬元購物卡。劉榮祥同樣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務員離職不意味著其在職時的人脈關系、社會影響立即消失,某些單位恰恰看中這一“特殊優勢”展開金元公關,某些“前公職人員”不當發揮“余熱”、謀取不法利益,這絕不是單純的“人情往來”,而是齷齪的行賄與受賄犯罪。

“離職回避”制度的設置初衷就在於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此都有明確規定,公務員離職或退休后,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一系列規定劍指“瓜田李下”,皆是為了防止“離職腐敗”。

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黨紀國法不容觸犯。公務員在職或離職不是監督執法的“分水嶺”,無論何時利用公權力謀取私利,都會被追責到底。這之中,不存在模糊地帶,沒有變通空間,公職人員(包括前公職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守牢底線。無論是誰,膽敢挑戰“紅線”,隻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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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蔣萌、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