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十分及時,十分必要,十分重要。中央主動從國家層面進行有關立法,是基於當前香港情況的必然選擇,也是權力和責任所在,天經地義,理所當然,正當性和合法性無可置疑。
國家安全是國家生存發展的基本前提,關乎國家核心利益。世界上任何一國,無論是單一制還是聯邦制,國家安全立法都是國家立法權。香港基本法起草時,中央政府通過基本法第23條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部分立法權,並不改變國家安全立法屬於中央事權的屬性,也並不因此喪失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應有的責任和權力。
基本法第23條是在“一國兩制”下作出的一項特殊安排,它既體現了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信任,也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立法義務。然而,香港回歸20多年來,特區政府雖為此不斷作出努力,但在反對派百般阻撓下,有關立法至今無法完成,使香港成為世所罕見的在國家安全上“不設防”地區。
近年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面臨的形勢日趨嚴峻。特別是2019年發生“修例風波”以來,“港獨”組織和激進分離勢力在外國和“台獨”勢力支持下,公然叫囂“香港獨立”等口號,煽動無底線的“攬炒”,實施觸目驚心甚至具有恐怖主義性質的暴力犯罪,乞求並勾連外國和“台獨”勢力赤裸裸地干預香港事務。這些違法行為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坐視不理、放任不管。少數政治激進分子完全低估了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維護香港大局穩定、維護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決心和意志,企圖“攬炒”香港,綁架750萬港人利益,執意把香港逼往絕路,對此中央絕不會聽之任之。
香港自回歸之日起就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央政府對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負有最大責任,對“一國兩制”的全面准確貫徹落實和香港基本法的正確實施負有最大責任。
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面臨嚴峻局勢且無法自行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有關立法的情況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力作出有關決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問題作出原則性規定,並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相關法律,有充分的憲法法律依據,也是中央對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權的題中應有之義,無可置疑。
有關香港國家安全立法針對的是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針對的是極少數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廣大市民依法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集會等自由不受干預,日常生活不會受到影響,財產安全繼續得到切實保障。
事實表明,國家安全漏洞大開,全社會都會付出慘痛代價。全國人大堵塞香港國家安全法律漏洞的必要之舉,充分體現了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強意志和堅定決心,充分體現了對香港整體利益和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堅決維護和最大關愛。
共享國家安全的紅利,共擔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我們堅信,在國家安全得到切實保障的情況下,香港必將發展得越來越好,“一國兩制”的未來精彩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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