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三驢友打岩釘攀爬巨蟒峰案”二審宣判,3人被判賠600萬元。該案系首例故意損毀自然遺跡入刑案,2017案發伊始就曾吸引全民關注。幾名戶外愛好者一時“任性”,在岩壁上插了26顆釘子,換來牢獄之災和天價罰單,冤不冤?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巨蟒峰地質遺跡不同於普通花崗岩,是由風化和重力崩解作用而形成的巨型石柱,雖歷經14億年滄海桑田屹立不倒,峰體本身有無數橫斷裂痕,最細處直徑僅約7米。被告人採用破壞性方式攀爬巨蟒峰,對巨蟒峰造成不可逆的嚴重損毀,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理應依法懲處。
作為道教聖地三清山的標志性景觀,巨蟒峰是人類共同的珍貴自然遺產,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和美學價值。被告人繞開景區管理人員,電鑽、岩釘、鐵錘、繩索等“寶貝”齊上,蓄意破壞自然遺跡,不僅法治觀念淡薄,完全置他人情感愛好於不顧,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試問,一旦山體被毀,區區600萬豈能重塑絕世奇景?
長期以來,非法攀登、自駕、穿越,包括景區不文明行為屢禁不止,其中不乏對生態環境和名勝古跡造成嚴重損壞者,由於種種原因一直很難得到有效治理。針對涂刻“到此一游”陋習,日前,公安機關“邀請”留名慕田峪長城者自己到場清理﹔游客在游覽古郎洞景區時,將兩顆上萬年才形成的鐘乳石掰斷,隻賠償了2500元……多數懲處無異“罰酒三杯”。
此次對三名違法攀爬者入刑,並判令賠償生態環境損失,不僅是對他們自身行為的否定,更傳遞出國家依法保護自然遺產、名勝古跡的強烈信號,給所有“觀眾”敲響警鐘。戶外攀爬切勿以個人興趣挑戰法律紅線,勿因一己之私欲破壞自然資源,勿讓一時任性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任性胡為者,必將付出慘痛代價。
“我們的視頻有三、四個點擊率都是幾十萬的,我們(攀登)對巨蟒出山沒有產生多大影響”,這是當事人張某明在當年接受採訪時的“豪言壯語”。其無知、無畏,至今看來仍令人既憤怒,又心生不忍。
這一細節啟示我們,未來,有效遏制破壞環境等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亟待在民眾之中普及環境資源保護常識,普及公共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常識,以此來培養和增強公眾保護環境資源的自覺性,形成公序良俗。
另一方面,強化法律法規的震懾和強力打擊勢在必行。我國法律已明確將自然遺跡、風景名勝區列為環境要素加以保護,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下一步還要繼續織牢監管網絡,細化相關法律條文,落實違規懲處舉措,將現實中那些屢禁不止、禁而難絕的痛點、難點,一一納入法治軌道,對違規者嚴懲不貸。
當然,相關管理部門,也應對重要的自然遺跡加強人工巡查和技術監控,多些防患於未然,少些亡羊補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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