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日報》2月17日報道,近日,接連有警方偵破“天價口罩”“偽劣口罩”“三無口罩”案件。根據“兩高兩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醫用口罩等,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防控疫情,司法機關發揮著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發的《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精神 切實做好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規定,嚴厲懲處制售假冒偽劣防疫物品等行為,對明確專用於疫情防治的資金和物資,不得採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上述《意見》也為疫情防控提供了多種保障,如規定產銷問題醫用口罩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各地司法機關正在落實《意見》精神。比如2月16日,疫情期間浙江首例銷售不合標准醫用器材案在湖州市長興縣人民法院快審快判,4名被告人分別獲刑並處相應罰金。而這4人銷售的就是“三無口罩”。這種案例既說明疫情期間某些人不僅不積極配合防控措施,反而利用疫情牟取不義之財﹔也說明司法機關懲治犯罪行為、保障疫情防控的有力決心。
根據《意見》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醫用口罩、護目鏡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准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准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筆者以為,這一規定及時而必要,在刑法中也有依據。
刑法第145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人體健康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問題醫用口罩這一違法行為,如果在非疫情期間,不良影響可能相對有限。但在疫情期間,這種行為十分惡劣,與謀財害命幾乎沒有本質區別。這是因為,疫情期間醫用口罩的使用者主要是防控疫情一線的醫護人員,醫用口罩一旦存在質量問題,醫護人員被病毒感染的風險就會大增。
如果問題口罩質量不合格造成醫護人員感染,不僅影響到專業防控力量,也會讓疫情防控局面更加復雜,我們付出的防控成本會更大。而普通消費者使用問題醫用口罩后,會以為防護很有效,實際上感染風險變大了,也不利於防疫。也就是說,無論是誰使用問題醫用口罩,生命健康都會面臨重大威脅。
隻有提高生產、銷售問題醫用口罩的違法成本,才能提高震懾力,避免問題醫用口罩流入醫院或者流入普通消費市場。我們要清醒意識到,生產、銷售問題醫用口罩在疫情期間絕不是小問題,而是關乎使用者生命健康和疫情防控大局的大問題。而犯罪分子明知道問題口罩威脅使用者生命健康還要去生產、銷售,這是不擇手段的謀財行為,極為惡劣。
當然,某些犯罪分子是否應該受到無期徒刑的懲罰,還需要審理法院根據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來裁決。一旦這類口罩危害到使用者生命,或對健康造成嚴重傷害,那麼這種謀財害命的行為理應受到最嚴厲的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