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泄露學生個人信息 沒有理由放過

陳禹潛

2020年02月07日08:48  來源:中國青年報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近日,一所大學發生一起50余名學生個人信息泄露事件。這些泄漏的信息均被一家企業所利用,偽裝成在這家企業兼職的大學生,利用大學生的身份來達成偷逃稅款的目的。

爭利於市是企業的天性,但是,這家企業冒用學生信息的行為無疑是利欲熏心。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証,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是偷稅。利用學生來避稅,該企業已經涉嫌違犯法律。

近年來,學生信息泄露的事件屢見不鮮。原因其一是學生缺乏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一些掌握學生信息的個人和組織也對信息保護不夠重視,尤其是學生在參加社團活動和社會實習實踐時,不經意間留下的個人信息可能被他人利用。2018年常州大學懷德學院就有超過千名學生遭遇個人信息泄露,他們的個人信息被不法企業用於虛報員工身份及工資記錄,同樣被懷疑是為了偷逃稅款。

其二,也有一些學校在公布某些資助、獲獎名單時,“坦然”地把學生身份信息放在網站上,根本不做任何“保護”。針對這種問題,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2017年11月曾發布第9號預警《保護學生個人信息和隱私,資助工作者要“擰緊這根弦”》,提醒學校相關部門加強對學生身份信息的保護。

大學生處於社會環境與校園生活的緩沖地帶,大學是年輕人進入社會前的最后一站,擁有比中小學更為開放的個人身份信息流動環境。網絡技術的發展,又讓身份信息的獲取和復制變得極為便捷。在這個過程中,如何保護學生信息,看顧學生隱私,維護學生權益,不能隻靠學生后知后覺的報告,必須提前做好預防。

當然,“千日防賊”畢竟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成本,隻有對冒用學生信息的企業嚴懲不貸,才能杜絕此類現象發生。民法總則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刑法則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相關處罰﹔2019年,國家網信辦已就《數據安全管理辦法》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個人信息保護法也已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

一些時候企業或個人盜取信息的程度達不到量刑的地步,局限於“民事”范疇,執法機構面臨大量的小規模信息侵害也力有未逮,隻能“抓大放小”。若是自主維權,根據司法“填平”原則,訴訟往往需要受害人舉証損失來進行賠償,而信息泄露表面上對每個個體都傷害不大,很多時候大家僅僅是接到垃圾短信、推銷電話。這樣的事件有時就不了了之,涉事企業甚至連一個公開道歉都欠奉。

所以,在司法機制難以觸及的盲區,需要有更多的社會治理方法來填補空缺。

近年來,隨著網絡信息空間的拓展,刷臉、換臉等AI技術的出現,個人信息保護成了社會討論的熱門話題。在對竊取數據行為的聲討中,已經有不少互聯網企業開始研究“數據脫敏”技術,在保護用戶的數據道路上邁出第一步。

而針對冒用學生信息的行為,也應該在社會層面掀起更多的討論,給予企業更多壓力,培養全民保護信息的意識,對侵犯信息權、隱私權的行為“零容忍”。如此,才能切實保護公民權益,打贏這場“信息保衛戰”。

(責編:董曉偉、王倩)